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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司法乱象:管辖异议后法院追加被告抢管辖

来源:中国江西网
2010年08月23日11:30

  汉中司法乱象:管辖异议后追加被告抢管辖

  一起本应在温州审理的合同纠纷案,却被“千方百计”搬到了汉中审理。近期这起离奇的合同纠纷案,在陕西汉中被闹得沸沸扬扬。

  原被告双方上演“两分两合”闹剧

  据记者了解,2008年4月21日,陕西省汉中市银海国际大酒店开发商汉中市银海房地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海公司)和温州龙天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下称龙天行公司)签订代理协议,银海公司委托龙天行公司为汉中市“银海国际大酒店”项目在温州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商,由银海公司按其工作业绩,向温州龙天行公司支付佣金。

  就在合同履行期间,雇佣双方因项目推广费发生争议。汉中银海公司于2008年12月19日诉至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原被告双方又在2009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二份《营销代理协议》,约定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已两清,汉中银海公司无权向乙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由此银海公司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2009年5月25日,汉中银海公司以龙天行公司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再次将其诉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双方在银海国际大酒店销售代理项目中,上演了一出“两分两合”的闹剧。

  为求原地审理原告拉人下水

  据参与此案件的人士介绍,在第二次诉讼中,温州龙天行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其理由是银海公司最初是以温州龙天行公司为被告单独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龙天行住所地在温州市鹿城区,合同履行地也在温州市鹿城区,因此,银海公司应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在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后,银海公司又申请追加汉中秦汉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下称秦汉公司)为第二被告,其理由是秦汉公司曾就银海公司向龙天行预支60万元推广费作担保。在当天的开庭中,龙天行和秦汉公司均对担保一事予以否认,原告银海公司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有担保的事实。被告龙天行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庭指出,秦汉公司既非本案合同纠纷的的当事人,也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银海公司以根本不存在的“第二被告”为由诉至汉台区法院,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使案件能在家门口的法院审理。

  法学专家:汉台法院严重违规

  据温州龙天行负责人介绍,法院对于银海公司的起诉,特别是对追加第二被告的诉状,既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更没有通知他们公司。

  记者也通过此案参与人士得到了证实,原告银海公司申请追加秦汉公司为第二被告的补充诉状,直到庭审进行到当天下午时,才送交给被告,在此之前,作为被告的龙天行公司根本不知道原告申请追加第二被告的事实和理由。

  “也就是说,作为被告的我们,直到进入法庭,都搞不明白本该由浙江温州法院受理、审理的案件,怎么会由汉中的法院来审?” 温州龙天行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对此,有法学专家指出,很明显,在这起案件中,汉台区人民法院根据不存在的“第二被告”的住所地为由行使管辖权,受理并审理一起与“第二被告”八竿子打不着的合同纠纷案件,不仅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破坏了既有的司法秩序。但这样明显的管辖错误,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汉中法院竟然予以维持。

  记者了解到,在进行完法庭审理程序后,主审法官询问双方调解意向,双方均表示不愿调解。目前,庭审结束已近一月,法院判决仍未作出。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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