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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将第八次大修:死刑减少刑期延长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2010年08月23日17:26

  刑律将第八次大修

  死刑减少 刑期延长

  一位官员透露,首次审议提早至今年8月份,是为了保证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实现

  《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 | 北京报道

  中国刑法又将面临一次大改。《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获悉,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八)》(下称草案)将得到首次审议。

  在全国人大2010年立法计划里,刑法修正案原本定于今年10月初次审议。而今忽然提前,与有意加速此项立法进程有关。

  一位官员透露,首次审议提早至今年8月份,是为了保证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实现,因为唯有在8月份时首次审议,才能保证草案在年底时“三读”,从而不至于让修正案在年底时“因故缺席”。

  自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刑法至今,中国刑法已历七次大修。此前的历次大修,无不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或者创设出新罪名,或者对已有罪名进行修订。而对于刑罚结构等涉及刑法总则的有关制度,因牵涉面过大,未有涉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怀植向本刊表示,此次刑法大修,其意即在于“动”刑法之根本—— 减少死刑罪名、延长刑期。

  另外,草案对此前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修法建议,也作出了回应,特意创设危险驾驶罪、拖欠劳动者工资罪等新罪名。不过,有刑辩律师向本刊表示,这是太过迷信刑法功能,有过度考虑民意之嫌,因为以往类似拖欠工资的情形,基本上都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取消过时死刑罪名

  取消部分死刑罪名,被视作是此次刑法大修的最大亮点。

  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介绍,1997年修订刑法典前,我国刑法立法中死刑罪名多达71个,尽管1997年罪种数略作减少,但仍保持了68个罪名之多。

  中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泛滥,加之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过度适用,让赵秉志感觉死刑罪名当逐步取消,乃至废除。

  但无论是部分取消,还是最终废除,短时间内来看,难度都极大。

  2009年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就死刑废除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过民意测验,测试结果发现,绝大多数民众都反对废除死刑,但能够接受减少死刑的适用。

  赵秉志提出,中国可以分三个阶段逐步废止死刑:

  一是到2020年,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再过十到二十年,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非侵犯生命的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最晚到2050年前,全面废止死刑。

  此次刑法大修所涉取消死刑的罪名,一类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二是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针对部分经济犯罪;三是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可以解决的犯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改变生刑过轻

  与“死刑过重”对应,另一长期遭学界乃至司法实务界诟病的现象——“生刑过轻”,亦有望通过此次刑法大修解决。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调查,字面意义上的死缓、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时基本上不会是缓期两年执行死刑,也根本不可能一直无期下去。前者变为平均执行18年,后者则平均执行15年。

  另有不少学者认为,有期徒刑最长15年,数罪并罚最长20年的刑罚,太过短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曾主张,设立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逐渐减少死刑。这种观点在刑法学界颇为流行,有人甚至提出设立终身监禁刑来逐步代替死刑。

  不过,司法实务界不少人士对延长刑期的方案持反对意见。北京刑辩律师孙中伟认为,刑罚改革的趋势应当是逐渐减轻刑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明暄亦认为,现在让整个刑罚体系趋向严厉的话,不符合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而此次刑法修改,却出现了一方面减少死刑,一方面又延长刑期的局面。这或许也是一个折中的选择。“这是在用延长刑期作为交换条件,达到减少死刑的目的,因为只有这样,公众及立法机关才更容易接受废除、减少死刑的观念。这不失为一种逐步废除死刑的好方法。”孙中伟对本刊解释。■

(责任编辑: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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