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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解决水土保持新问题无力治理的责任人应缴补偿费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4日07:29
  本报记者郭晓宇

  山洪引起的泥石流近期多发,虽然专家指出这与水土保持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但无疑使得人们对今天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关注度大大增加了。

  修订草案针对当前水土保持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从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水土保持规划是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部署,规划的编制、落实直接关系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长远成效。针对目前水土保持工作统筹规划不够的问题,修订草案新增“规划”一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编制主体、规划种类、编制要求等作了规定。

  修订草案首先确立了水土流失调查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在水土流失调查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修订草案强调,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种类及编制要求。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整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规划内容包括水土流失状况和成因及规律、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措施等,规划编制应当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未编制方案项目不得开工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治理难,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项预防措施,明确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对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护措施,修订草案进行了完善。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择品种、合理确定规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或者植被破坏后难以恢复的地区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完善水土流失的补偿制度

  “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修订草案完善了水土流失治理和补偿制度,明确规定,不治理或者无力治理,以及治理后仍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治理责任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针对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修订草案予以补充,并强化了对不同类型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修订草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规定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国家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树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治理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盲目性的矿山开采造成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资料图片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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