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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4日07:35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记者郭晓宇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要求完善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介绍,我国目前已初步建成包含1个部级中心站、7个流域中心站、29个省级总站和151个监测分站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系统,实现了对部分国家重点流域、重点治理工程、重点地区和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

  但是,这个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系统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这些问题,修订草案作了修订和完善。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公告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情况。

  修订草案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监测义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条件和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修订草案还细化了监督检查措施。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以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同时明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对于不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修订草案进行了细化。在水力侵蚀地区、风力侵蚀地区和重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和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生产建设活动应该遵循哪些水土保持要求,修订草案也予以明确。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对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对取土场和开挖面的裸露土地应当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应当复垦。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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