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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化解保险纠纷 沪法院与保险同业公会签备忘录(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4日15:56
  人民网上海8月24日电 (记者 包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和上海市保险学会举行合作备忘录签订仪式,构建联合化解保险纠纷新机制,共同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崭新平台。该市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林国平、上海保监局副局长邢炜、市金融办副主任马弘、市保险同业公会、市保险学会会长张俊才、市高院副院长盛勇强以及二中辖区法院的相关领导等出席了仪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保险意识的提高,各类保险新产品不断推出,由此引发的新类型保险纠纷也逐渐增多。二中院辖区内的保险业态较为发达,在行业内甚至全国范围内均处于领先地位。据统计,2009年上海地区财产险原保费收入位居前十名的保险公司中有九家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在二中院辖区之内;2009年上海地区人身险原保费收入位居前十名的保险公司中前七家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也都在二中院辖区之内。基于这样的背景,二中院率先尝试与保险同业公会沟通,以个案进行诉调对接的试点,目前该院及辖区法院的多起案件已经通过司法与行业协会联动化解得到彻底解决。

  5月中旬,二中院率先启动联动化解机制的试点工作,约请保险同业公会指派调解员共同参与徐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的调解工作。徐某在十五年前为其外孙投保了某保险。2009年,徐某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至该年6月1日已缴足保费。后保险公司仍从其银行账户扣款,遂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退还多扣的保费。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请。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情绪激烈。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互不让步,一度形成僵局。后二中院与保险同业公会取得联系。经同业公会所委派的专业精通、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替代性调解方案,较短时间内化解了矛盾。

  姜某曾于2009年投保某机动车险,约定其为受益人,鲜某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姜某申请理赔。现行法律下,有关受益人的约定一般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能否约定受益人没有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姜某理赔。姜某诉到黄浦法院后,二中院约请了同业公会参与该案的调解。在二中院指导调解、辖区法院主导调解、同业公会劝导三方努力下,被诉的保险公司认识到其对该条款签订负有一定责任,最终与姜某达成调解方案,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二中院副院长高长久向记者介绍说:“在上海加快金融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之下,作为解决金融纠纷的主体,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担当起为金融稳定、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全方位、多角度司法服务的重任。我院尝试司法与保险同业公会联动化解保险纠纷既是法院能动司法的充分体现,也是社会管理的创新举措,不仅能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在矛盾化解过程中能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缺陷和风险隐患,提醒和督促金融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在前期准备工作中,二中院与保险同业公会就联动化解机制的具体操作事宜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并重点就化解方式、案件选取、诉调对接等问题进行了商讨,达成了共识。

  今天双方签署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化解保险纠纷合作备忘录》内容详实、操作性强,从整体上推进二中院及其辖区10个基层法院与行业协会的联动,充分发挥中级法院审判指导和协调功能,兼顾整个二中院辖区范围内保险纠纷与行业组织诉调对接。这一《备忘录》得到了与会各方的肯定。

  二中院院长王信芳表示,与保险同业公会签订合作备忘录,这是由中级法院牵头与行业组织所共同构建的又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新平台。这是一项对上海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的探索,也是二中院金融商事审判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商事司法工作原则具体落实到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有效对接。相信随着合作化解保险纠纷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定能为上海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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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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