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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分组热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赋予老年罪犯“免死金牌”争议大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6日07:32
  本报记者陈丽平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引起常委委员的热议。

  有委员建议可放宽至70周岁

  “这个规定其意义是积极的,能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姜兴长委员认为。

  严以新委员也赞成“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目前76.1%的国家已经基本免除了死刑,我国这次也拟将死刑罪名减少13种,这是很大的进步。”严以新委员说,对75岁以上的老年人免除死刑,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姜兴长委员还提出,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再适当放宽,可以考虑“年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为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多年来,年满70周岁的人,法院一般也不执行死刑。所以,这次修改可以考虑再前进一步,规定对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样立法对社会和谐的稳定,不无益处,也有利于中央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方针的进一步落实。”姜兴长委员认为。

  有委员明确表示不能接受

  对草案的这一规定,有的委员表示坚决反对。

  “我个人是不接受的,也认为不妥。”王云龙委员说,“对老年人罪犯给予从轻处理,我赞成。”

  草案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觉得这样规定就可以了。”王云龙委员说,对有些该判死刑的75岁以上的罪犯,本着这一条可以不判死刑,这也已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条建议取消。75周岁以上的人如果罪大恶极、情节恶劣,杀害了很多人,包括投毒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有了前一条,也不能杀了。

  “对这一条我持强烈的保留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列举了他的理由:

  首先,它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罪刑一致的司法精神不大符合。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我国的人口平均寿命越来越高,年龄大的公民犯罪,一方面要体现宽大的原则,这在草案中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对那些罪行严重、影响恶劣的罪行,还是应当依法办理,年龄不能成为少数人享有“治外法权”的理由。

  其次,导向不好,可能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老年人犯罪,如果是凶杀、爆炸、投毒,导致数人乃至数十人死于非命,像这样穷凶极恶、罪不当赦的,司法机关怎么处理?如果按照这个规定,不管凶犯杀害了多少人,造成了多大危害都不能判处死刑,而这些人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保稳定,不杀不足以正法纪,那不杀有什么道理?我们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人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犯罪分子过于讲“人道”,就是对被害人的不人道。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桂平也认为,75岁的人行为意识还很清楚。有了这条规定,很多人就有可能雇佣他们犯罪,或者等到这个年龄再犯罪。

  “这一条在中国真的不适用。”张桂平代表说。

  这一条的规定应当留有余地

  蔡力峰提出,考虑到人民对于严守法纪,维护国家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危的强烈愿望,建议最好不要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如果一定要保留,建议改为“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一般”至少还留下了余地,对罪大恶极的凶杀犯、投毒犯、爆炸犯,该杀还是得杀。这样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使人民真正感到国家法律的威慑力。

  林强委员建议,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是故意杀人的除外。

  “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对老年人犯故意杀人罪,还是要适用死刑,如果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可以不适用死刑。”林强委员说。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图为分组审议会场。

  李杰摄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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