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专家关注紫金矿业等污染事件能否顺利赔偿 水污染防治法不能柔情似水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6日08:27
  本报记者韩乐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劲近日在谈到我国环境法治30年时直言不讳地表示:“我不认为我们国家环保法治是成功的。”

  对于修订后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汪劲列举了诸多当初所谓的“亮点”,一一说明其失败后表示,“还有最后一关没有经过考验,那就是损害赔偿问题。”眼下时逢紫金矿业等污染事件停在这里如何处理还未知,“如果这些污染事件处理结果不妥的话,那我可以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是全盘失败的。”

  目前我国也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汪劲进而表示:“如果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真正全盘失败的话,我们又能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指望什么呢?”

  紫金矿业、大连漏油等污染事件的损害赔偿问题,成了水污染防治法的最后一道考题。但水污染防治法并非我国环保法律制度效果不佳甚至失效的唯一案例。汪劲始自2006年的一个相关课题研究认为,中国环保法治30年的现实令人尴尬:一方面环保法律“批量产出”,环保机构不断升格;另一方面环境质量状况却没有根本好转,反而局部恶化。这种状况的法治根源,在于我国主要的环保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

  水污染防治法诸多“亮点”与“失色”现实

  水污染防治法在我国环保法律“家族”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近日汪劲出席本月绿家园环境记者沙龙,以《环境法治30年:为何我们未能成功?》为题简要介绍其该项课题研究成果时,正是着重透过这部法的例子,让记者看到了我国环保法治尴尬的现实。

  与任何一部法律出台时我们通常所见到的情形一样,2008年2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颁布时,一些政府官员、学者、也包括部分记者在其中总结出诸多“亮点”和“突破”,冠以“八大”、“十大”等数字予以解读。如今该法已经实施两年,与这些“亮点”相对应的现实图景又如何?

  汪劲列举了其中几个“亮点”,表达了他的看法:

  其一,关于生态补偿制度的确立,汪劲说:“实际上真正的生态补偿问题,还没有正式的开始实施。”汪劲是生态补偿条例三名法律专家之一,据其介绍,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条例由发改委牵头,目前调研阶段已结束,条例正在起草过程中。

  其二,关于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为法律确定下来,“这一点到现在还没有看出来。这次紫金矿业或大连的污染事件是否能够体现出来,我们还不得而知。但从我看到的报道情况看,这一条起码在水污染防治领域,还是一句空话。”汪劲说。

  其三,关于改超标收费制度为达标收费、超标处罚。汪劲表示,据他们去年对6个省的环保局和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的调查,发现此制度在现实执法中远非如此。“也就是说企业超标排污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的。”

  其四,关于加大了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比如将原来的1至10万元的处罚,改为应缴排污费的1至3倍或2至5倍的处罚,同时规定对造成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最高可处以不大于其违法损失30%的处罚。这里暂且将其分为两个亮点。汪劲认为:“第一个亮点从实践来看是失败的。”而后一条,“目前正在考验政府的智慧。还要拭目以待。”比如紫金矿业污染损失究竟有多大?“要看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再来计算其30%。”

  为何说前一个亮点是失败的?2008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全国共有50余万家的一般工业污染源的申报单位,缴纳排污费185个亿。汪劲据此数据分析:不管企业大小平均一下,一个企业月均排污费不到3000元。以前如果不缴纳排污费的话,可处以1到10万的罚款,最低可以罚到1万元,哪怕是一个县级的环保部门最低也可以罚到两万元。现在如果超标的话,可处以1至3倍的处罚。如果这个企业就缴2990元、3000元的话,3倍处罚也才不到1万元。

  汪劲认为,实际上比以前的处罚力度更低,哪怕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也就是2至5倍。“所以中国目前基层环保执法的现状就是大量的企业宁可超标排污。”

  按照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如果一年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但据汪劲在该法实施一周年时的调查,“没有一个地方敢关闭这些企业。也就是说实际上这个亮点又失败了。”

  “要追究我们什么依据都有,就看你追究不追究!”

  对污染损害赔偿有了相对清晰的程序和实体的规定,被视为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最后一个亮点。但汪劲表示,这个问题目前还要看紫金矿业污染赔偿的进展。

  对于紫金矿业等污染事件,汪劲表示,现在有很多媒体在报道中说为什么不给赔偿,“实事求是地讲,因为这个数字还没有计算出来。”污染损失的数字到底有多大,或者相对而言科学些的数据有多大?看见这个数字,或许会有很多人准备提起赔偿的诉讼。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汪劲等6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及研究生曾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诉讼未被受理。虽然这次汪劲并未打算再就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提起诉讼,但他表示,实际上紫金矿业和大连漏油的污染问题都不难解决,相关证据、监测数据,包括企业的违法过失等,“证据是显在的。关键的问题是损害赔偿的范围怎么认定。”

  汪劲认为,最低的损害赔偿额不管是多少,其实司法是可以判的。“哪怕你判得少一点。”他表示,今天再回头看时,如果当初松花江诉讼能够成功,哪怕判决的数额较少的话,对企业也是一个刺激。同时也可暴露出司法环节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我们的制度可以不断地健全、完善和改善。但不积极处理的话,这些问题永远不会暴露到我们面前。”

  汪劲表示,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家海洋局都义不容辞地应当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记者查阅水污染防治法,见到鼓励水环境污染民事赔偿的条款,如“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汪劲直言:“要追究我们什么依据都有,就看你追究不追究!”

  图为去年北京国际稀有金属展上紫金矿业展台。(资料图片)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