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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孤儿生活标准将随物价调整 每人每月1200元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0年08月26日09:21

  从9月1日起,苏州孤儿最低生活标准提高,调整后的孤儿最低生活标准比全国标准提高了20%,同时建立孤儿生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8月23日,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苏州市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及建立孤儿生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凡民政部门监护的,集中供养的城乡孤儿,最低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至1200元(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康复费。不含: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非民政部门监护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最低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至720元。

  《通知》要求建立孤儿动态管理机制,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被收养、找到生父母或生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要及时停发孤儿供养福利。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孤儿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孤儿供养补贴,不再属于政府孤儿供养保障范围;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均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社会各界捐赠给福利机构的款物只能用于机构内服务对象的供养服务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和孤儿供养补贴。

  为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因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下降,《通知》明确要建立孤儿生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即: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生活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和孤儿基本生活实际支出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而适时调整孤儿最低生活标准。同时,春节、元旦等节日期间和物价上涨时对困难对象发放的各类慰问(补助)金,当地政府应将孤儿纳入发放范围。

(责任编辑:叶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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