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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飙车入罪标准遭质疑 “情节恶劣”空间大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8月27日04:49
[提要] 刑法修正案拟规定醉驾和飙车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此规定遭到质疑:1、何为“情节恶劣”?恶劣到什么程度?2、如果醉酒驾车、飙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为此有委员提出如此规定过于概念化并且为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众多委员建议对醉驾和飙车应处以重刑,并对违法行为和肇事结果分别规定…[我来说两句]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醉驾被定罪引起各方关注。陶小莫/CFP

  
  “这两天网上到处都是"醉驾入罪",老百姓会理解成更严格了,喝醉酒后开车要触犯刑法了,但是草案中规定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让我不太理解新增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对醉驾和飙车的处罚究竟是严了还是宽了。”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醉酒驾车和飙车,这两个拟纳入刑法典的新罪名,从最高立法机关的分组审议到街谈巷议,关注空前。

  近两年,中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

  草案中这样规定:“对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此规定作为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增加的一条。

  “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专门设置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名,草案增加对醉酒驾车、飙车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值得肯定。”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中,许多委员这样评价。

  任茂东委员认为,新增规定是针对醉酒驾驶置公共安全于危险状态但尚未肇事的行为而设立的,但是还应进一步斟酌,按照本条规定,醉酒和追逐竞驶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何为“情节恶劣”?恶劣到什么程度?是不是撞死了人或者造成重大事故才算是恶劣?这显然违背了保护民生的立法本意,“如果这样规定,司法实践中要正确适用就只能寄希望于司法解释来说明什么是情节恶劣,这就为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不太合适。”

  任茂东建议删除“情节恶劣”这一条件,这样既保证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又避免了法律规定过于概念化的弊端。乔传秀委员对此表示赞同,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危害巨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恶劣,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规定遭到了相当多的委员质疑,任茂东委员提出,司法实践中拘役最多是6个月,建议只要是醉酒驾驶,就应当处以重刑,至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酒类等其他物品,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罚金,不管有没有肇事,只要是醉酒驾驶就要处以刑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认为,这样的规定处罚得太轻,她建议增加一些规定:造成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更有利于威慑醉酒驾驶。

  信春鹰委员认为,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各种判例,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缓的,也有处以较重徒刑的,草案规定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是否要否定以往的司法判例?不规定徒刑,这种刑罚方式比较少见,对于这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处罚要慎重研究。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刑法学者周光权认为,新增的规定只是将拘役作为该罪名的主刑,这和刑法分则中其他罪名的主刑都规定的是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相符,不太合适,可以考虑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08年发生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驶案件,终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死缓,现在规定醉酒驾车只是判拘役,老百姓会认为刑法修改后对被告人反而轻判了,有悖立法初衷。

  白景富委员提出,这样的处罚太轻了,醉酒后在大街上飙车,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只判处拘役。

  另外,这条规定不够完善,如果醉酒驾车、飙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作为交通肇事罪新增的条款,必须要规定醉驾飙车肇事后如何从严处理的问题。目前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刑是有期徒刑7年,因此,这个条款还应该规定,如果是醉酒后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应该更严厉,这条规定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实施醉酒驾车、飙车的行为如何处罚;二是发生交通肇事后,如何与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区别。

  还有一些委员关注规定如何执行,乌日图委员提出,草案中“追逐竞驶”这种表述将来在司法实践应该如何判定,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没有超过规定的限速,前后两辆车相互追赶,这是不是追逐?超速超过10%%、超过50%%,还是超过1倍,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

  相比占了主流的赞成意见,也有一些对醉驾入刑的不同意见。从斌委员提出,醉驾入刑要慎重研究,酒后驾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酒后开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一定要有所区别,不能把属于社会治安处罚的事件用刑法来处罚,酒后驾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征求一些地方的意见时,对于醉驾入刑,多数人赞成,但也有一些地方建议还要慎重研究,如果增加,建议要加上后果或情节上的限制,对于飙车入刑,有的地方认为情况复杂,不好把握,有的建议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较为妥当。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延伸阅读:醉驾惩罚争议

  乔传秀委员:应删除修正案中“情节恶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详细

  白景富委员: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有两个问题,醉酒驾车或者是飙车的,就处拘役,而且还属于情节恶劣,这样的处罚很轻,醉酒在大街上飙车,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一定局限于拘役。另外,草案应该增加如果醉酒驾车和飙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的规定…[详细

  全国人大代表姜健: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是间接故意犯罪,属于行为犯,又属于危险犯,建议增加一款即“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详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把醉酒驾驶和飙车都规定为犯罪,我认为是可以考虑的,因为这的确符合中国的国情,但是现在刑罚的设置上是处拘役并处以罚金,草案对于刑罚很轻。可以考虑增加“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详细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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