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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委员热议“恶意欠薪入罪”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8月27日04:49
  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了几个加强民生保护的新罪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广受关注。

  乔传秀委员表示,恶意欠薪入刑,凸显了我国法律加强了民生保护,必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建议,将草案中“情节恶劣”这一定罪条件删掉,以免造成对恶意欠薪行为打击困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分析了这一新增规定的立法目的,通过刑罚手段确保劳动者拿到报酬,设置这一新罪名的目的就达到了,因此,草案规定了一个特殊前置措施,即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分组审议中,乔传秀委员认为,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建议将“提起公诉前”修改为“开庭审理前”。

  全国人大代表罗和安提出,此款规定将可以免责的时间界定为提起公诉前,是不是就此规定了恶意欠薪进入诉讼只能是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可以吗?建议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自己起诉。

  周光权认为,这样的规定实践中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不符合司法活动流程,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经过很长时间的侦查后,到了检察院,检察院要审查起诉,如果在起诉前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这就和目前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标准有冲突,“目前的司法流程是侦查了就要起诉,如果不起诉就算公安机关错了,这其中还涉及检察机关要不要批准逮捕的问题。”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浪费司法资源,公安机关把人抓起来了,检察院可能也批捕了,到了公诉前又把人放了,他建议,把“提起公诉前”提前到立案前,如果此时把欠薪支付了,这事就算了了,司法资源也不会被浪费。

  较多的支持声音之外,有几名委员提出将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要慎重,方新委员提醒说,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是民事行为,不支付报酬的情况非常复杂,直接定为刑事犯罪,可能会造成刑法和民法的冲突,建议再斟酌考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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