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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修改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7日08:24
  本报北京8月26日讯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今天作关于检查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人大、政府对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问题反映突出,全国人大环资委作为法律议案的提出单位应进行充分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适时提出法律修正案。

  陈至立说,一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强制性。应当强化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责任,强化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责任。强化法律关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定、强化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法律责任,促进企业达到清洁生产标准。注意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二是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制度。进一步细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企业达标规定,严格审核要求;强化审核验收评估,明确审核评价标准,增强审核验收的有效性;明确对审核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审核质量。三是强化对过度包装的限制管理和强制回收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在技术许可范围内,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明确限制企业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具体界定生产者及其延伸责任,明确回收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及对违法责任的追究。四是修改法律中有关部门职责的条款。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法律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原有表述与现有部门的职责分工不相一致,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实际工作中难以遵循,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清洁生产工作的推行。建议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对法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部门职责。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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