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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表决前增加规定给予人民调解员适当的误工补贴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7日08:24
  本报北京8月26日讯记者陈丽平人民调解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建议,增加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3日下午对人民调解法草案再次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必要的,草案是可行的。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这一法律草案。

  法律委员会同时建议,对草案作出一些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应当进一步明确两者的关系。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原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组织在调解工作中也能发挥应有作用,草案应当对此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再增加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原草案规定了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草案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记录有关情况,特别是达成口头协议的,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以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草案应当对此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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