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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赤勇:我国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达8万个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8日17:26
  人民网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常红 罗旭)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网记者提问说,人民调解法第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请问,一般人民调解的矛盾发生在基层,发生在村里和居委会的比较多,企事业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的必要性在哪里?因为企业单位的纠纷很多都是劳动纠纷,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委,在这两个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请问它的必要性。

  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表示,人民调解组织的主体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依据宪法的规定,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到目前为止我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2万多个,其中60多万都是设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对于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是近几年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种新形式,而且是取得了成功经验的一种新形式。

  现在全国的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有8万左右,这些组织在企事业单位发挥了很重要的工作,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工会和机关的行政调解和工群调解不但不矛盾,而且是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它既可以调解企事业单位职工之间的一些矛盾纠纷,也可以调解职工和企业之间的一些纠纷,所以在这个方面有很多好的经验。[郝赤勇]:同时,附则中规定“乡镇街道及社会团体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群众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与其他组织不一样,不是要把它限制得很严,而是尽可能地让更多的群众组织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处理纠纷,特别是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设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更多地参与这些纠纷的处理,这样会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来共同地维护社会和谐和安定。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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