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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通过两条规定对调解员工作进行保障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8日16:59
  人民网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常红 罗旭)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在回答记者关于调解员工作保障的提问时,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表示,人民调解法通过两条法律规定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了保障,对于今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将提供更好的条件、更好的外部环境,也激励广大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更好地做工作。

  郝赤勇表示,在制定人民调解法的时候,调解员、调解组织都关心保障如何能更加有力。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的组织,这个定性从1954年的暂行组织通则和1989年的组织条例到现在没有改变,在起草、制定和审议的过程中,大家都认为,这是人民调解组织的根本属性,它的群众性、基础性决定了它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它是扎根在群众之中,没有组织层级,不是官员,没有国家大的投资,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己解决自己问题的一种中国特色的、反映我们国家优秀文化传统的这种组织形式,这是一致充分肯定的。

  正因为它的群众性和基础性,所以它也没有着装,也没有工作证件,这一点又是它的特点而决定,郝赤勇表示,我们是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会和一些专业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设的委员会都是解决自己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一般来讲大家都互相认识,有一些人民调解员是德高望重,有一些新的人民调解员很快熟悉工作就成为群众的知心人。他们正是靠这些包括亲情、友情、个人魅力,他们善于懂法律、善于做群众工作,才及时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所以在立法上没有考虑证件、着装,但是这次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给予了空前的重视。第6条写了保障,国家要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调解工作的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这个写法也是在法律中不多见的,而且立法过程有一个情况:国务院提请的草案中只是写到了“支持”,在人大审议过程中很多代表提出“支持”还不够,要对群众组织给予厚爱,所以又加了“保障”二字。第12条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经费,这些都写到法里,这两条的法律规定对于今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必将提供更好的条件、更好的外部环境,也激励我们广大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更好地做工作。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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