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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和节水型社会的法律依据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2010年08月31日06:20
  在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今天,我们每个人或每个单位、团体,都应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意识,并要依据法律建设节水型社会。

  200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总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除总则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还专列一章阐述节约用水。该章共12条,其中5条为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1993年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作了全面修订。《条例》在第一章和第三章中共有5条涉及节水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第三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省水利厅提供,王恩瑞、张建友、冯兵社整理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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