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黑龙江伊春飞机失事 > 10伊春客机失事消息

伊春空难调查被指权力混乱 公安机关与行政错位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9月02日02:25

  赵霄洛

  谁赦免了重大飞行事故罪?

  黑龙江伊春“8·24”坠机事故发生后,8月28日,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在伊春召开。据报道,调查组成员来自国家安监局、监察部、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公安部、国资委、黑龙江省政府等多个部门。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专家组。

  此次会议通报了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查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预防事故的整改措施和针对性措施建议。审定事故调查技术组、管理组报告,审议并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这一报道告诉公众,伊春空难的事故调查正在按部就班地进行。根据相关规定,此类调查应当在120天之内完成。我们等待着最后的结论。

  值得关注的是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谁来立案侦察。《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人们所说的重大飞行事故罪。设立这一罪名就是为了惩罚那些重大飞行事故的肇事者,以维护我国的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确保国家和私人财产不受损失。同时,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规定,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和航空器失踪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伊春空难机毁人亡,目前,罹难者已达42人。尽管事故原因和责任尚在调查,但是,伊春空难已经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或者说,伊春空难的相关责任人已经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因此,司法机关理应介入对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进行立案侦察。

  从报道上看,国务院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的已经有公安机关参与。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和《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事故调查组的公安机关仅负责调查劫机、炸机、非法干扰和故意破坏航空器的犯罪活动,并不涉及到重大飞行事故罪。

  那么,重大飞行事故罪应当由谁来立案侦察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察由公安机关进行”。因此,有理由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是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侦察机关。重大飞行事故罪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独立进行侦察,这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国务院组织的空难事故调查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应当成为公安机关展开重大飞行事故罪侦察的前置条件。甚至也可以说,涉及劫机、非法干扰和故意破坏航空器等犯罪活动,也不应当由国务院组织的调查组调查,而应当由公安机关独立侦察。行政的归行政,司法的归司法。两者权力不能混淆和错位。

  公安机关很特殊,既有行政执法权,也有司法侦察权。公安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时候,不应当与行使行政权混同和错位,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司法的公正性。

  公安机关对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侦察不应当等待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后才展开,而应当与事故调查组同时进行并独立展开;公安机关不应当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判断有罪与否的唯一依据,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对事故报告依法作出自己的认定。在某种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对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独立、自主的侦察,也是对空难事故调查这种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和制衡。

  2004年的“包头空难“是一起责任事故。罹难者家属曾经数次向公安机关举报东方航空公司有关事故责任人涉嫌犯有重大飞行事故罪,并请求立案侦察,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却迟迟未予立案。遗憾的是,直至今日,我们依然未见到相关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制裁的报道。

  从1982年以来,我国共发生重大飞行事故20起,共1423人罹难。其中,无疑有一些是属于重大责任事故。但是,公安机关从没有对哪一起空难展开过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立案侦察,也没有哪个责任人被追究了重大飞行事故罪。而在美国、意大利、俄罗斯、中国台湾等,都有对航空人员因空难而展开侦察,并以过失杀人罪、渎职罪等罪名被判刑。再对比一下我国发生的矿难、海难或者隧道塌方等重大责任事故,几乎都有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惟独空难是一个例外。这不得不让我们发问:是谁“赦免”了这些航空公司的事故责任人?重大飞行事故罪难道是个摆设?  

(责任编辑:黄成勋)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