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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600万农民未来5年可变居民 可享保障性住房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0年09月03日03:17
今后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城镇落户   赵彬 摄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通过“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会保障”的方式,推动占全省农村人口四分之一的农民变身为居民。

  昨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等8部门,共同部署这一重大综合性改革。

  7月10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启动了我省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步伐。该《意见》的原则为:农民可自愿选择是否进城落户;选择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市居住制度;鼓励以在中小城镇落户为主。

  凡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我省农村居民可选择在城镇落户: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在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要求年限。

  5年推动四分之一农民变居民

  我省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在全省2760万农村人口中,推动600万人进城落户,特别是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农民二代、三代”。

  代省长赵正永说,这一举措首先将对促进我省的消费和投资发挥作用。据了解,去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万余元,而农民消费支出仅3349元。未来5年增加600万城镇居民,每年至少可增加400多亿元消费,拉动投资1000亿以上。进城农民退出的农村用地,还可通过复垦增加耕地缓解用地矛盾,同时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等建设性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进城农民可暂时同享城市、农村权益

  会议明确了进城农民“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会保障”的原则,对举家在城镇居住生活,但仍在农村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者,实行城市居住制度。除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可享受城市教育、医疗、就业等政策待遇外,其余人员不享受城镇居民政策待遇。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民,都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使他们在城里享受与城市居民无异的社会保障。

  为使农民有较好的条件进城安家落户,目前确定的各市宅基地补助标准全部高于现行征地平均补偿水平,西安的甚至是现有标准的6倍。同时对进城农民给予适当“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进城农民可同时享受城市各项待遇及在农村的各项权益,在他们生活保障相对稳定后,再退出农村部分的权益。

  “让农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

  赵正永说,目前中小城镇是吸纳农民落户的重点,随后将明确接纳农民落户的重点城镇。近一两年,我省将把解决已在城市有一定工作生活基础的农民变为居民作为重点,这部分已脱离农村的农民,是当下最有条件、也最愿意转变为市民身份的人群。

  为打消农民“想进城、怕进城”的顾虑,让“农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省政府各部门将在随后制定一系列政策,确保进城农民享受到和“城里人”相同的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政策。

  对于农民担心的进城后工作问题,赵正永表示,600万农民在城市就业完全有保障。除已在城市有工作的人外,2015年我省将至少增加380万到400万个工业及服务岗位。

  鼓励农民进城相关措施

  承包地处置:落户3年内自愿交回

  举家迁入县及县以下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依法自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落户后3年内,随时选择自愿交回承包地,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同时退地农民享受城镇居民生活待遇。

  宅基地处置:西安每亩最少补20万对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原有宅基地,由当地政府按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按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按照我省相关标

  准和鼓励政策,确定汉中、安康和商洛对退出的宅基地(包括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等)每亩补助为10万元至12万元,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和杨凌为14万元至16万元,延安和榆林为16万元至18万元,西安为20万元至25万元。各地有条件的还可适当提高标准。

  对没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而要求自愿退出的,可优先办理宅基地的确权登记。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当将其合法取得的所有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一并退出,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签订退出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方可领取经济补助。

  以西安农民为例,每户3分宅基地,按每亩补偿22万元计算,可得补助6.6万元,平均3亩承包地,平均每亩一次性支付6000元,可得1.8万元,两者可得补偿8.4万元。

  随迁子女入学: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省教育部门将制定一系列政策确保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机会。同时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补助奖励,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对在异地就学的学生需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和参加升学考试的,教育部门还将研究制定进城落户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住房保障: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

  根据进城落户农民的收入和分布状况,我省将在大中城市加大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在县城和重点镇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吸引农村居民落户城镇。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实行与现城镇居民申请条件同等、轮候条件同等、租赁或销售价格同等的原则,各市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对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的保障性住房类型采取自愿原则,住房保障部门不能强制规定所选类型,但取得居住证的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政策。

  同时,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省财政对接收落户地的市、县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并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还可享受六项税收优惠。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郝蕾

  实习记者 宫志芳 采写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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