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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新在哪里?

来源:《观察与思考》杂志
2010年09月08日16:58

  袁 秉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6个准入领域,18个方面的具体行业。这一文件共36条。因有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坊间俗称的“非公经济36条”。故有今天的“新36条”之称。

  “新36条”和“老36条”相比没有实质的区别,其核心思想都是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内容也都是降低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准入门槛。“新36条”在市场准入的条件、范围、扶持政策、投资等方面作了更明确、宽松、开放的规定,对允许进入的6大领域18个行业作了更明确、更细致、更具体的安排;是“老36条”政策的延续、深化、拓展。

  虽然新、老“36条”是一脉相承的,但其不同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比较新、老“36条”之前,新、老“36条”出台时大不相同的背景同样不能忽视。

  “老36条”出台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比较好,社会各界对未来的期望也比较高,对“老36条”的反映也比较积极、踊跃。时至今日,“新36条”出台时,中国经历了一次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民营企业家也在经历了一番政策不断变换、实业领域“国进民退”的干扰后“身心疲惫”,对政策的出台变得小心谨慎;同时民营企业的实力和盈利能力也打了些折扣。

  “新36条”还有一个特殊的背景,就是2005年出台的“老36条”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这或许能在另一层面来解释,民营企业家对“新36条”的出台普遍反应比较冷静和理性的特殊现象。

  同时解读贯彻落实“新36条”,就必须看清新、老“36条”的不同处,发现“新36条”的亮点所在。

  第一,“新36条”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意识形态色彩,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2005年的文件题为“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讲的是非公有资本、非公有制企业,而非公有资本、非公有制企业是相对于公有资本、国有企业而言的,是以公有制为本位的。 “新36条”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台的第一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题为“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没有再重复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的提法,而是谈的民间资本、民营企业。

  在“新36条”中,“非公”一词仅出现三次,且全是引用的“老36条”。“老36条”未曾使用过的“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等概念,在“新36条”中却大篇幅、大面积地使用(如使用“民间投资”32次、使用“民营”42次、使用“民间资本”60次)。并且在“新36条”中只有两处用了“允许”这一词(一处是允许民间资本开办金融机构,另一处是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其它地方统统是“鼓励和引导”。 而“老36条”条文中的措辞主要在讲“允许”。

  “非公经济”这一词带有政治味道,“允许”也是权力配制资源的一种标准语言,而“新36条”如此频繁地出现“民间资本”、“民间投资”等新概念,从纯经济学的角度来解读“新36条”反而更加接近此次出台“新36条”的实质精神。

  同时如此大篇幅、大力度、大面积地使用“民营”概念,在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这是第一次,其对民营经济的地位和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第二,“新36条”切实扩大了民间投资的范围,保护和鼓励民间投资行为。首先“新36条”第一款就开宗明义,强调政府对各类经济成分应一视同仁,要求各级政府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的政策要公开透明,扶持的政策和进入标准也要公开透明,不允许对民间资本另立标准。其次是在“新36条”的第二条中就提到了“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该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这两条都是“老36条”完全没有涉及的。

  第三,“新36条”在条文一开始就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等基础设施领域,这些领域是首次向民间资本开放。从“铁老大”开始,本身就是一个进步。

  与此同时,“新36条”还对政府投资的范围和目的做出了清晰的界定,指出了在必须由政府投资的领域,民间投资应主要扮演辅助和补充角色,而在此范围之外,民间投资应有更大作为。这是保证市场公平的一条重要原则,并进一步把民间资本的“进入”界限划得更清楚、把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关系摆得更恰当了;也正切中了金融危机以来造成各种“国进民退”现象的一个弊端。

  在“新36条”取得众多进步的同时,也留有一些遗憾。

  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会长保育钧认为,“新36条”主要在以下两方面没有新的突破:第一,没有明确提出打破行政垄断,没有明确要求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第二,没有讲清楚谁来监督落实?目前各种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均已形成,动一动都很困难,让相关权利部门以及各垄断部门自己退出是有些一厢情愿。

  那么,谁来检查督促落实呢?这就迫切需要一个相关的权威部门来督促和问责,否则就会像2005年的文件一样,初衷挺好,但没人落实,也没人反对,时间白白耗掉了,这是最令人担忧的,也是“新36条”留下的一个遗憾。

  

(责任编辑:new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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