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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刑事犯罪四大特点 政协委员提出四方面对策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09日16:22
  近期,江西修水县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委员就农村刑事案件状况及发生原因开展专项视察并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据统计,2006年以来,修水县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706件1046人,其中,农民犯罪和发生在农村的案件528件897人,分别占总案件数及总人数的82.4%和85.8%。通过深入分析,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案件较多。该县每年有20多万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由于家中没有了顶梁柱,一些犯罪分子乘机窜到该县边远的农村地区,采取盗、骗、抢等形式,侵害一些农民的财物。2006年以来,发生的盗窃、诈骗、抢劫等侵财案件206件,分别占农民犯罪和发生在农村的案件总数的39%。在这些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留守老弱妇残等弱势群体而进行的侵害活动。同时,由于农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加上一些农民的心胸比较狭窄,常常因口角、争执以及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大打出手,从而发生故意伤害案件,有的甚至诱发杀人案发生。2006年以来检察院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1件,占总数的19%。

  二是失火与赌博犯罪案件多发。修水是林业大县,共有林业用地面积498万亩,森林覆盖率49.2%。每年进入秋冬季节,由于干燥少雨,加之农村春耕备耕和炼山造林逐渐开始,野外用火量增多,村民警惕性不高,以致森林火灾呈高发态势。2006年以来,该县共发生森林失火案件43件。同时,自2003年“六合彩”赌博传入该县后,该县迅速成为“六合彩”赌博的重灾区,广大农村,男女老少人人参与“六合彩”赌博。经过2004、2005年的集中打击情况有所好转,但2006年之后修水检察院仍然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39件。

  三是团伙犯罪案件较普遍。在该县农村刑事犯罪中,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以及恶势力犯罪案件多数为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农民结伙作案。有的团伙人员较为固定,有的是临时纠合和松散组合,团伙之间相互交叉现象比较明显。2006年以来,在该县农村刑事犯罪案件中,属团伙犯罪的案件有98件,占总数的18.5%。

  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侵害留守女性犯罪较为典型。 该县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多数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加上多数农村中小学生寄宿在学校,使得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严重脱轨,部分留守儿童逃学、辍学,沉溺网吧成为普遍现象。过早的涉入社会,受不良风气和恶习的影响和侵蚀,参与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新的违法犯罪群体。经统计,2006年以来,该县农村共发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8件36人。同时,该县农村性侵犯案件不断增多,侵害的的对象多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和丈夫外出的妇女,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趋向老龄化。2006年以来,该院办理农村强奸案23件,其中侵害对象68%的人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结合修水农村的实际,要减少农村刑事犯罪的发生,建议做到“四个相结合”:

  一是坚持发展特色产业与提高农民素质相结合。农村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经济的振兴。党委和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本地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实施“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战略,逐步形成“一乡一业”和“一村一品”的农村特色经济发展格局,使农民的心思集中到建设上,精力用在有意义的创造性活动上。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切实加强农民的文化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消除落后的思想影响。特别是应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实施多方位的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一技之长,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走上正确的理财致富之路,从源头上扼制农村刑事犯罪的发生。

  二是坚持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繁荣和发展农村文化是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同时要加大农村文化市场整治和管理力度,杜绝各种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的文艺演出,确保用健康有益的文化去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在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时,要注意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多种多样、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农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严厉打击与创建平安乡村相结合。一方面,司法机关要持之以恒地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采取集中打击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常见多发性犯罪坚决打击,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以便有效地制止和预防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平安乡村”创建活动,逐渐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治安室、调处室、信访室、巡逻室等为一体的标准化治安服务中心,帮助农村群众提高治安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消除犯罪分子作案的可乘之机。

  四是坚持基层组织建设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农村稳定的基本条件。基层组织的核心作用、凝聚作用能够引导农村形成良好的秩序。基层组织不但可以通过全面履行自身职责,加大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来严加防范、消除隐患。同时可以发挥村民自身的作用,组建村民矛盾纠纷调解队、治安联防队、护厂护村巡逻队等群防群治组织。设立举报电话和治安信息员,形成人人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局面,及时把群体性的打架斗殴、流氓滋事、聚众哄抢等恶性犯罪信息通知相关部门,使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匡英杰 罗贤华) (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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