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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教育局被指“租用”自家地 27年付180万租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10日10:51
  中新网9月10日电 香港申诉专员批评教育局“突然失忆”,忘记监管一块上世纪七十年代获批予某体育协会的自属官地,更反向该协会支付27年租金,合共180万元。因涉事土地使用率极低,被另一团体申请用地时揭发,教育局与地政总署却互相卸责,令事件拖延长达4年。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事发于2006年,有团体发现位于大埔大尾笃一块土地使用率偏低,向地政总署申请使用该幅土地做康体用途。地政总署向教育局查询时,教育局却称没有权监管该幅土地,两部门产生争议,拖延4年仍未解决,令事件浮出水面。

  申诉专员公署高级调查主任李卫棠透露,涉事土地占地1200平方米,是1974年,由地政总署前身的新界民政署,应当时教育司的要求拨出,予一个体育协会开设户外活动教育中心。但2000年至2006年,活动中心使用率极低,每年活动人数介乎120人至280人不等,平均每日不到1人。2007年因协会停止举行活动,土地使用人数跌到零。

  公署调查认为,教育司对该幅土地使用率疏于监管,还于1976年,因借用该活动中心地方摆放器材,向特区政府申请拨款,反向协会支付租金,共付了27年,租金合共180万元。公署还发现,教育司和协会之间没有任何白纸黑字的租约,租约于2004年终止。李卫棠批评事件荒谬,好比自己有间屋,免费租给朋友住,自己需要使用房子的某个地方,却要付租金给朋友。

  申诉专员黎年批评“教育局好像突然忘记这块地应是自己的”,但他否认事件涉及以权谋私,也不认为有足够理据让协会归还该笔款项。

  2006年开始,教育局和地政总署为土地权责问题相持不下,至今已达4年。教育局以拨地工程条款标题载有该协会名称等理由,认为土地由地政总署负责,地政总署则表示不同意。黎年批评教育局解释牵强,对政府资源漠不关心,即使地政总署提出证据,指土地属教育局所有,教育局仍坚持己见,拒绝接受事实。

  黎年指出,两个部门一直书信往来,各不相让,未有寻求解决方法。他建议,若部门之间未能协调解决方法,应将问题呈上,并非相持不下。同时,公署还建议地政署同各决策部门协商,研究有没有类似个案。黎年还透露,目前该协会运作正常,开始举办学生活动,政府也不再需要交租。

  教育局回应称,曾花费大量时间翻查文件记录,仍无法找到涉及今次事件的拨地记录,因此没有及时承担责任,为此深表歉意。发言人说,完全接纳申诉专员的建议,并会适切展开跟进工作,承诺日后会审慎处理拨地及储存重要文件事宜,避免同类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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