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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掉入地铁触电身亡 专家称责任在经营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11日10:27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1岁的大学生小马在北京地铁二号线鼓楼大街站候车时,从站台掉入轨道,被高压电击中身亡。

  事后小马的母亲对小马的死亡提出了多很的疑问,并在网络中发帖寻找目击者,而当家属提出调取当天地铁监控录像时,地铁公司却称监控录像设备损坏,无法提供录像资料,那么北京地铁公司到底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

  主持人:洪教授早上好,在这个案件当中,小马的家人一再提到的的那段录像对此案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洪道德:当然从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讲录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个录像能够客观的真实的全面的反映当初的现场的整个事件的过程,证明案件确实很重要,但是在民事诉讼里面我们千万不要忘记一个责任的分配,就是证明责任分配,应该说这方录像对负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这一方来讲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这是我们在民事诉讼里面还要注意证明责任的分配。

  主持人:在这起案件当中北京地铁公司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洪道德:这个根据我国现在今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来看的话,这个地铁公司,它就属于这种从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这样一个经营单位,在这个《侵权责任法》第73条里面被认为它负有证明责任,也就是发生侵权行为以后,证明责任在哪方呢?是在经营者这一方。

  主持人:我国的相关法律在这一方面有什么相关规定?以前这种案件是怎么处理的?

  洪道德:以前这种案件因为它证明责任没有明确下来,一般来讲都是执行这个谁主张谁举证,现在已经通过《侵权责任法》明确下来了,证明责任倒置了,就是说有从事高度轨道运输这一方来证明它没有过错,也就是说造成这个侵害后果完全是行为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说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只有这两种情况下经营者不承担责任,否则的话,它就一定要承担责任,也就是我们把这种叫做证明责任倒置了。在本案当中也就是说这个监控录像作为受害者一方,其实不要求经营者一方你提供不提供,那么对于受害者这一方来讲是无所谓的,因为证明责任不在我们这一边,如果你证明不了我们是故意造成的,或者说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那么你经营者一方就要承担责任,也就是地铁一方,应该说他们有义务,也应当拿出来,拿不出来或者说有不拿出来,正好陷自己于举证不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了。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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