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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无法律规定民事赔偿款如何支配检察院督促民政局代流浪人员维权引热议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3日07:15
  本报记者邓红阳

  无名氏流浪人员遭遇车祸身亡,谁来为其维权?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民政局代为他们维权。经过两年的试点,郑州市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为受害的无名氏流浪人员讨回民事赔偿款约20万元。

  但是,在民政局代流浪人员维权的诉讼中,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赔偿款如何支配等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非民事法律关系能否代为诉讼

  2008年3月17日,河南省新郑市的耿某驾驶货车,撞倒一名横过马路的女行人,造成行人当场死亡。新郑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耿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在事故中死亡的这名女子,为不知姓名的流浪乞讨人员,无法通知其家属。

  考虑到被害人真实身份未能查明,无法由其近亲属主张民事赔偿权利,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要求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建议民政部门代行原告职责。很快,新郑市检察院向新郑市民政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尽快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原告,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郑市民政局代死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在法院内部引起了争议。

  之前,新郑市也曾发生过类似案件,民政局将造成两名无名流浪人员身亡的交通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民政局与无名流浪人员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于是,法院驳回了民政局的起诉。

  这一次,通过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耿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身为政府部门的民政局,直接以原告身份替流浪人员索赔,在现行的法律中,我们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当时能提供参考的,仅是国内的几个类似判例。”作为耿某交通肇事案的主审法官,新郑市人民法院的张连中说。

  他坦言,这起案件的审理在一段时间内一直困扰着他,后来还是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才最终有了定论。

  “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案件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无权参与诉讼。”一名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很显然,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并没这种关系。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没有被法律赋予这方面的权利,就不应该将自己的权利范围扩大。

  但郑州市检察机关认为,当前,我国法律虽然对无名氏死亡后赔偿权利的主张主体没有具体规定,但无名氏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同等保护,不能因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就放任肇事者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因此,民政部门作为管理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民事索赔。”新郑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建伟说。

  民政局代为维权职能须立法解决

  虽然民政部门在检察机关的督促建议下,出面替流浪人员维权并打赢了官司,但获得的民事赔偿款如何支配,成为社会关注的又一个问题。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在郑州市检察院民行处的建议下,新郑市检察院联合当地公安局、民政局3家共同协商制定了《关于办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人身伤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办法》,不仅明确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对象,还对检察、公安、民政在诉讼中承担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按照这一规定,民政部门在法院判决后,会将判决结果通过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而至于肇事方和民政部门达成的赔偿款项,将被存入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保存。”新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白金安说,政府对民事赔偿款的代为保存期原则上为5年,5年内,被害方的亲属可凭相关手续进行支领,但如果过期未领,这笔赔偿款将被“解封”,用于社会救助。但同时,白金安也指出,如果被害方的亲属对赔偿款项有异议,可对不足部分另行起诉。

  是不是被害方的任何亲属,都能支领这部分赔偿款?白金安解释说:“赔偿款的支领,应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随便一名亲属都能领取的。被害方的亲属来支领赔偿款时,不仅要提供能证明与被害人关系的身份证明,还需接受DNA比对等一套严格完整的手续。”

  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虽然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建议督促民政部门代为起诉的模式一直争议不断,但也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公益诉讼案件正在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下,探索向前发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认为,民政部门作为承担国家救济职能的部门,替身亡的流浪汉争取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公益诉讼,民政部门应有权代为起诉。尽管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缺少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检察机关、承担某些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一些社会团体,如消协、妇联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的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赋予民政部门为无名流浪人员代为维权这方面职能,这种局面必须从立法层面解决,指定一个具体的部门来管理,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去向。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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