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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对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 引争议后取消(图)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9月13日07:24
出庭律师分等级?惊起反对声一片
姚雯/漫画

  7月21日,海南省司法厅公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引发各界关注,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律师出庭等级制度”尤其引人注目。

  该条规定:“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在我省,执业律师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均可成为初级律师;初级律师执业满三年,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中级律师;中级律师执业满八年且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的,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高级律师。律师申请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8月,在海南省律师协会的网站上,意见稿“向广大律师征询意见的通知”一度被放在醒目位置。该通知称,《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于1996年6月27日公布实施,已颁行15年,应予以修改完善。

  通知后面的附件《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关于第三十三条的修改说明称,“出庭律师实行等级制度,是为确保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及其他省份的做法,拟对我省律师管理工作进行的创新”。

  日前,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王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并非正式文件,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最终确定。仅过了4天,这位王处长接受采访时又称,当初海南省律协因为匆忙,挂到网上的只是初稿,这一条在修正稿中已经不存在了。

  但是,这种“辟谣”并没有停止律师界对“律师出庭等级制度”的争议。“律师出庭等级制度”有无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记者作了调查采访。

  年轻律师:感觉“被歧视”

  7月22日,在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意见稿向广大律师征询意见的通知公布的第二天,就有网友在人民网海南视窗“百姓声音”栏目发表名为《海南司法厅乱搞歧视,老律师想垄断资源》的帖子。该帖称,律师法明确规定,只要是律师,就可以参与任何审级任何案件的审理,不管是基层法院还是最高法院。意见稿的规定“涉嫌歧视年轻律师”。

  这个帖子的跟帖率很高。“大家都知道,大案要案,即收费很高的案件,都在中院、高院和最高法院。这下好了,只要这一规定通过,所有的案件资源都不得不集中在老律师手里。我们这些年轻的律师,只能吃些残羹冷炙。”一位年轻律师告诉记者,“年轻律师的初期执业处境已相当艰难,如此规定,更是雪上加霜。”

  另一位年轻律师说,律师执业初期的三年本来就非常艰难、收入微薄,倘若“律师出庭等级制度”真正实施,年轻律师刚入行的日子会更难熬。

  年轻律师们一致认为,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具备代理所有法院、所有审级的各类案件的资格。意见稿如禁止初级律师在中级以上法院出庭,禁止中级律师在最高法院出庭,违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毋庸置疑当属“恶法”。而以执业年限作为唯一尺度或者是最重要的尺度,易造成执业期限长的律师对高端业务的垄断。

  出庭等级制:谁给了规定它的权力?

  “谁给了规定它的权力?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一名为“法律人”的博友在看到意见稿的出庭等级制新规时的第一反应。

  “立法法规定,涉及司法制度的事,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规定。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属于基本的司法制度,地方立法机关无权作出对律师设置身份等级进而限制其执业权利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当然就更不行了。”浙江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曹呈宏认为。

  在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小平看来,征求意见稿缺乏法治基础,其禁止初级律师、中级律师开展部分业务,与律师法相冲突。而且这样的规定,同时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律师的诉讼权利,影响其权益的实现。

  业内人士分析说,律师职业作为一种技能性很强的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如果仅以执业的年限和一定的考核来划分律师的等级,无法确保律师的执业水平与其等级相一致。

  “举例说,一名房地产专业律师,如果根据其执业年限和考核成绩最终被确定为具备高级律师资格,按照一般人的判断,他的专业水平、办案经验等,都应当是很优秀的。但是,假如他从未代理过刑事案件,那么,他出庭代理刑事案件的效果便不言而喻。”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文明说。

  据悉,依照1987年颁布的《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将律师职务分为一、二、三、四级,律师助理。在其实施的二十多年中,中国律师行业已发生巨大变化,律师的身份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有专家认为,以律师职称构建的律师等级制,已不太适应当前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多数情况下,对律师的管理都是靠政策指导和律师自律实现的,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律师的综合素质。

  “长期以来,我国律师是分级的,但大家公认不能以这个"级"来确认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如果以考试(笔试)方式,完全有可能出现能力差的考分高,而能力强的考分反而低的现象。从必要性上看,政府对此进行干预没有必要。法律服务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要尊重市场参与者本身的理性选择,政府没有对其进行干预的必要性和理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

  重构律师等级制:或有必要?

  采访中,也有人认为,可以对律师执业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定。“我个人觉得,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可以针对某类特定的案件,对代理律师设定一定的资格资历要求。”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兰亭认为,对诸如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可以规定必须由执业满五年和办案经验丰富(如承办过几件刑事案件以上)的律师承办。这样,就会避免一些刚刚执业没有经验的律师,盲目接触那些重大、疑难案件,因为办案经验的不足,会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合法充分的保障。同时,这对新手律师也是一种保护。

  但也有很多律师持有不同观点。“实践中,大案要案落入没有经验的小律师手里的情况有,但并不普遍,律师业务基本是由市场调节的,当事人在选择律师上有很大的自由空间,没有分级的必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京生说。

  也有部分律师认为,可以通过加强律协的作用,由律协向社会公布律师的信息、信誉等,来引导市场走向。如每年开展的评优活动:“全国优秀律师”、“省级优秀律师”等。

  但这种评优活动,也被很多人诟病。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杨金柱在其博客中说:“少数律师无真才实学,靠吹牛拍马、善于钻营评上优秀,在律师界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重构中国律师等级制十分必要。”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旭东认为,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律师的综合素质缺乏外在的客观评价标准。如果建立的律师等级制度,能客观评价律师的职业素养、业务水平、诉讼业绩等,成为反映律师综合素质的“标尺”。那么,既可以解决律师队伍中“鱼龙混杂”的现象,也可以激励律师积极上进,也便于当事人在委托时作出选择。(冯建红)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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