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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四种情形须讯问疑犯 加大错案纠正力度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9月15日02:00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有线索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

  疑犯要求讯问应当讯问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

  在四种特定情形下,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样规定,体现了中央深化司法改革意见中“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时与最高检已有的相关规定保持衔接。应当明确的是,上述情形是必须讯问的范围,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当尽可能扩大讯问的范围。

  违法侦查应提纠正意见

  《规定》强调,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等书面意见,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当面听取委托律师的意见。

  律师声音

  “检察机关加大错案纠正”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在明认为,《规定》的实质是避免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重书面审查、轻讯问的情况发生,增强检察机关办案的独立判断性和审案的准确性。检察机关在四种特定情形下必须讯问,听取委托律师的意见表明检察机关办案时不能只听取侦查机关意见,还要听取律师意见,避免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

  四类案件中,有两类涉及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点案和刑讯逼供案,这表明检察机关将加大对侦查机关错案和违法行为的纠正能力。

  条文解读

  讯问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条文】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解读(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在明)一般检察机关讯问由于各个地方、各个级别的检察院人力不同,有的检察院在办案人员非常少的情况下也会出现一人办案的情况。这种情况容易出现办案人员仅凭主观判断办案,办案准确性不高的问题。

  同时,由于案件完全由办案人员决定,也容易出现办案人员腐败、办案不公的情况。《规定》强调讯问时检察人员的人数就是要遏制上述情况的发生,两到三名检察人员同时办案可以起到提高办案准确率,互相监督制约的作用。

  检察人员应当面听律师意见

  【条文】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解读(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在明)《规定》出台前,案件进入检察阶段,律师的书面意见是可以交给检察官的,但是检察官没有答复的义务,也可以忽视律师的意见。

  《规定》实际上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时不能只听侦查机关的意见,还应该听取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意见。在技术层面上加强了对办案人员的权力制约,更加强调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合法作用,促进办案的公正性。

  本报记者 邢世伟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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