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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黑老大”刘钟永被执行死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16日19:16
  中新社重庆9月16日电 (记者 郭虹)记者从重庆市高级法院获悉,经最高法院核准,重庆市南川区“黑老大”刘钟永16日在重庆被执行死刑。自8月以来,重庆“打黑风暴”中多位被判死刑的案犯已被依法行刑。

  重庆南川的刘钟永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被当地检察机关起诉。经过2009年10月的一审和2010年4月的二审,重庆市高级法院认定刘钟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

  宣判后,重庆市高级法院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对刘钟永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最高法院核准了重庆市高级法院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在最高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可知,刘钟永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指使组织成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其还违法擅自采矿,造成2起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并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刘钟永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又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社会危害性大;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刘钟永作为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其本人和该组织成员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全部罪责,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又犯罪,说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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