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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 购房者诉至法院终获赔3万

来源:天津网
2010年09月21日09:15

  作者:张敬

  开发商逾期交房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而刘军因为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产证而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3万余元的违约金。

  刘军准备2007年春节期间结婚,他与本市一家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合同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认购了开发商开发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6年10月30日前交房,在交房后一年内为刘军办理产权证书。可是由于开发商开发楼盘所处的市政管网建设问题,导致所开发楼盘无水无电,房屋迟迟无法交付,刘军的婚期也一推再推。

  直到2007年9月1日,开发商才向刘军交房,产权证更是到2009年6月底才办理完毕。刘军认为,因为开发商交房逾期导致他推迟婚期,打乱了他的生活计划,并造成了诸多不便。2009年6月下旬,刘军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逾期10个月交房、逾期10个月办证的违约金,共计3.3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房产逾期验收,是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对其逾期交付房屋、逾期办证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开发商赔偿刘军3.3万元。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赵伟律师分析:首先,本案当中开发商迟延交房和迟延办理产权证书构成合同的违约事由,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交房和办理产权都逾期了10个月,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其次,管网设施不全导致迟延交房不能成为开发商违约免责的理由。涉案小区的水电虽与周边市政管网建设有关,但开发商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专业公司,理应了解所建小区周边市政管网建设情况,完全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解决。并且,从法律层面来讲,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即所谓“全面履行合同”。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整套楼盘时,保证房屋配套附属设施如水、电正常使用,应当是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的内容之一。而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律师提示:

  虽然开发商交房、办证时间,都延迟了10个月以上,但刘军在诉讼中只要求按10个月的延迟期赔偿上述两项违约金3.3万元。按照我国不告不理的相关法律原理,这一要求视为刘先生放弃了10个月以外的违约金部分。因此提醒广大读者,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特别在损害发生时间的计算上一定要认真注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新报记者 张敬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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