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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拐卖21名婴儿犯罪团伙一审宣判 主犯获无期

2010年09月23日14:16

    来源:合肥在线

  采取收买、接送、贩卖等方式拐卖21名婴儿的17名被告人,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9月21日9:30,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蚌埠铁路运输法院法庭一审公开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主犯李王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他5名主犯被判处14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别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至1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6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均被并处罚金。

  可惜的是,被拐卖的儿童中,还有9人下落不明。

  作案

  17人贩卖21名儿童

  上铁中院受理这起特大贩卖儿童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准备,并在今年8月31日和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期间,出生在云南,后嫁到江苏东海县的李王绍和东海县农民崔永华,以及云南元阳县农民罗秀芬、李米陆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在云南红河州元阳县、云县等地,以低价收买、高价贩卖的方式,将21名婴儿拐卖到江苏南京市、东海县和山东临沂市等地,从中赚取少则数千元多则1.5万元的差价。

  其中,被称为“非常人贩”的李王绍参与作案11起,拐卖儿童11名;崔永华参与作案6起,拐卖儿童7名;罗秀芬、李米陆分别参与作案5起,拐卖儿童5名;李燕清、王玉芳等其他被告人参与作案多则4起少则1起。至案发时,被拐卖的婴儿中,9人下落不明,12人被解救。

  归案

  火车安检露出马脚

  2009年5月21日,38岁的王小英携带由李米陆等3人收买的1名女婴,从昆明火车站乘K156次旅客列车,欲前往江苏南京,按事先约定在车站交给崔永华,然后贩卖给李王绍。

  同月23日,列车运行在景德镇至黄山区间时,正在例行安全检查的乘警发现就座于8号车厢20号下铺的王小英形迹可疑,便将其带至餐车盘查,结果王小英如实供述了拐卖婴儿的犯罪事实。

  列车抵达南京火车站后,公安人员在王小英的协助下,在车站出站口将前来接站的崔永华抓获。

  在公安部的督办下,经上海铁路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和地方公安机关的全力配合,从2009年6月6日至9月8日,李王绍、李米陆等15名涉案人员先后被抓获归案。

  判案

  主犯李王绍获无期

  法院审理认为,李王绍、崔永华、罗秀芬、李米陆等17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收买、拐骗、接送、贩卖婴儿等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李王绍、崔永华实施收买、贩卖儿童等犯罪行为,参与拐卖儿童的人数、次数多,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罗秀芬、李米陆等人在云南积极收买婴儿,联系李王绍、崔永华等人,亲自或指使他人将婴儿运送至南京、北京等地,在收买、运送婴儿的共同犯罪中起较大作用,也应当认定为主犯。王玉芳、苏效成共同从李王绍处购买婴儿后贩卖给他人,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苏效成仅开车接送,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贩婴犯罪

  极其野蛮

  上铁中院刑庭庭长 顾军伟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类犯罪其实是一种将人身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非常古老且极为野蛮的犯罪。

  它不仅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作为社会稳定基石的家庭婚姻制度,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给社会、家庭和受害者带来了难以尽数的痛苦和不幸。此类犯罪一直都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

  这次判决的17名被告人,在近两年时间里,以牟利为目的,分别交叉结伙、分工配合,从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收买、拐骗婴儿后,长途运送、中转到江苏、山东、北京等地区,再经层层转卖,将尚在襁褓中的21名婴儿贩卖给他人,除有12名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解救外,仍有9名至今下落不明,命运堪忧。

  郑妍 彭多

  本报记者 谢勋章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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