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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出游受伤可追究宾馆公园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9月24日18:32

  出游受伤可追宾馆公园责任

  新《侵权责任法》保您长假旅游

  将要休完中秋假期,国庆节又将接踵而至,两个相隔仅6天的双节假期,被网民称为“史上最长的假期”。

  由于假期较长,众多市民选择外出旅游,但无论是跟随旅行团还是自发组织出游,都可能会遇到各种侵权行为。根据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海淀法院法官指出,今后发生的很多旅游纠纷官司都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解决,游客可凭借这一“维权宝典”,树立维权意识,明确受偿权,为自己的出行“保驾护航”。

  宝典1·优先受偿

  旅行社先赔游客再交罚款

  《侵权责任法》第4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释法 在旅途中,游客可能会遇到旅行社在对其权利进行侵害且同时被旅游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前游客向旅行社主张权利时,旅行社多以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等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私权优先”的原则,对于旅游者的权益保障具有现实必要性。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先支付侵权赔偿,然后再向旅游管理部门履行交纳罚款等责任。

  宝典2·安全保障

  服务场所未尽安保义务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释法 如旅游者在宾馆摔倒,宾馆应承担侵权责任;旅游者在公园摔伤,公园管理部门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旅游者在宾馆被犯罪分子伤害,如果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旅行中,宾馆、商场等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对义务人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是应当达到的最低要求。宾馆、商场等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不得通过约定免除该安全保障义务或者降低保障标准从而给游客权利造成侵害。

  此外,出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其他参加活动者应负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游客可将该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宝典3·产品质量

  买到三无产品可找销售者索赔

  《侵权责任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官释法 如果旅游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和生产者请求赔偿。虽然是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商店,如果该商店是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也没有强迫、胁迫或诱使旅游者购买产品,旅游者在有充分选择权的情况下,购买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而不是由旅行社来承担。

  上述规定为旅游中经常发生的旅行社安排购物时的游客权利保障提供了维权指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与销售者互相享有追偿权,但是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情况下,应由销售者承担责任。

  关于旅行时发生的产品缺陷侵权事件,游客在维权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游客务必要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赔偿权利,产品缺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赔偿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社会团体、质量认证机构等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产品存有缺陷致损的,应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在维权诉讼中游客可将它们列为共同被告,从而更有利于权利实现。

  对使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销售的商户,受害游客可以向提供缺陷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该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主张权利。

  宝典4·精神损害

  首次立法明确

  游客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释法 虽然此前已有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游客就精神损害主张受偿权的,应明确,首先游客是“人身权益”而并非“财产权益”受损;其次,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且无违法阻却事由,如不存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再次,精神损害与侵害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与人的主观认识无关;最后,必须是“严重”精神损害,如严重伤残所致精神损害或人格贬损导致神经错乱、精神分裂等影响生活工作的情形。游客受害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出游提示

  游客可录音取证备用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游客假期如果选择跟团出游,首先一定要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勿上“黑车”、勿跟“黑导游”;其次,切记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在签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防止格式合同埋漏洞而留下隐患;再次,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如旅游合同、景点门票等,而不要仅依口头承诺;游客在与旅行社商谈交涉过程中可通过录音方式予以取证备用;最后,注意景区安全警示标识,不要在安全游览路线以外区域游玩,更不要进入有危险区域。

  自助出游,应谨慎选择目的地和旅游线路及行程安排,并注意天气、路面等情况,对旅游中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等应选择正规企业单位,并保留好相应发票单据等。

  本报通讯员 洪灶发 记者王蔷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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