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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是否应该入罪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28日07:31
  不管是代表大陆法系立法传统的日本、德国,还是代表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部分地区,都在本国和地区的刑法范围内强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刘宪权

  时下,人们对正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极为关注,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危险驾驶是否应该入罪?因为草案似在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设专条规定“危险驾驶罪”。草案拟作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此,社会各界均有不同程度的反响。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后,是否还有必要专门规定危险驾驶罪?其二,危险驾驶已经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有了规定,为何还要将这种行为犯罪化?其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入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其四,危险驾驶罪一旦设立,马上可能会产生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或者衔接等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其五,草案只规定了醉酒驾驶、飙车等内容,但对于“吸毒驾驶”等同样危险的情况却未加以规定,似乎规定并不全面。其六,草案中规定的“情节恶劣”如何实际加以界定?是否包括危害后果?由此可见,如果草案中这一内容获得通过,可能还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认定上的困惑。

  应该看到,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在一些国家刑法中的体现并不乏见。例如,日本2007年9月19日开始生效的新道路交通法规定(日本有些犯罪不是由刑法规定的,而是由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任何人不许酒后驾车;严禁为酒后驾驶员或者是疑似酒后的驾驶员提供车辆;任何人不得为即将驾车的司机供酒、劝酒;不得乘坐酒后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违者严惩不贷。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1美元约合95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饮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则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

  德国刑法将危险驾驶行为具体规定为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和酒后驾驶罪两个罪名。条文规定,在饮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的等不适合驾驶情形下仍然驾驶的,即使没有实际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也应参照造成损害“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的规定处罚。

  英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其刑法中对于危险驾驶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放任驾驶罪、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和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在不适宜的状态下控制车辆罪。其中构成放任驾驶罪的,应判处罚金或者2年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构成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或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者意欲驾驶罪的,应处6个月监禁或1000英镑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规将酗酒、吸毒后驾车或闯红灯的行为规定为故意犯罪,并给予比较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规定因超速、闯红灯交通肇事的行为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劳役、罚款、记分、停止或吊销驾照;初次酒后或吸毒后驾车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第二次从重处罚,造成事故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合分析上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到,不管是代表大陆法系立法传统的日本、德国,还是代表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部分地区,都在本国和地区的刑法范围内强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这些规定与我国本次草案拟规定的内容相比,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在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上,上述国家和地区以“醉酒驾驶、吸毒驾驶和严重超速驾驶”为危险驾驶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些危险驾驶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某些国家将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驾驶方式也作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罪的调整对象,使得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更加广泛,如德国。但是,我国本次草案拟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在内容上仅规定了“醉酒驾驶”以及“飙车”行为,似乎内容过于狭窄。

  第二,在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认定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将其认定为故意,如日本。但也有一些国家在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上并不排除过失的存在,对过失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也作了相应的规范,只是较之故意犯罪其法定刑相对较轻。但是,我国本次草案拟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对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并未具体表明。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如果这一规定获得通过肯定会引起一些理论的争议。

  第三,在法定刑的设置上,各国基于危险驾驶行为本质上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或侵害,规定了较之过失犯罪更高的法定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的要求。另外,有些国家和地区对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危险驾驶犯罪还规定了罚金刑。但是,我国本次草案拟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则提出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显然,在主刑的设定上似乎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要轻很多。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实际情况与有些国家不同,我国的犯罪行为均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但是,有些国家的许多犯罪行为却是由行政法规定的。包括很多西方国家刑法中的所谓轻罪、违警罪,大多属于我国道路交通法等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国家给予危险驾驶行为的刑罚处罚,多以罚款、监禁为主。和我国道路交通法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拘留、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并没有实质的不同,但是,轻重程度则有一定区别。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授)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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