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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圆桌:贪官免死 对打击贪腐利弊几何?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9月29日17:54

  贪官免死 对打击贪腐利弊几何?

  本栏目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办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叶萍检察官

  应该适当延长生刑的年限,同时也要健全、细化相应的监管制度。

  贪腐犯罪目前还不宜取消死刑,但一定要慎用。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兴梅律师

  圆桌嘉宾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万大强律师

  治理贪腐的重点在于预防,而不在于打击。

  从国家法治发展的整体趋势来说,取消死刑是大方向。

  ▲国家检察官学院杨建军博士

  热点话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3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其中主要为非暴力经济犯罪。被视做此次刑法大修的最大亮点,也引起了大家的热议。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因为贪腐官员是中国经济领域犯罪的主要群体之一,外媒解读中国此次取消死刑,意在破除“死刑犯不引渡”的壁垒,以便将数百名躲藏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前中国官员引渡回国,而有人担心经济犯死刑的取消会让贪官从此逍遥法外。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的取消,对打击贪官利弊几何?

  嘉宾观点

  话题一

  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共68个,从这部刑法立法30多年来,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是否应予以取消?

  危害严重的罪名 绝不能取消死刑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万大强律师(以下简称万):关于罪名是否应被取消,不应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来决定。因为,我国在立法时都会经过详细的审查和多方考虑,即使在施行以来,有的罪名适用很少或从未出现过,也不应取消。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兴梅律师(以下简称张):在较少适用或从未出现的罪名中,若是对国家、社会、他人安全造成危害较小的,可以逐步取消死刑判决,而对于国家、社会、他人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罪名却绝对不应取消死刑。

  较少适用的条款 取消合情又合法

  国家检察官学院杨建军博士(以下简称杨):对刑法中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死刑的条款,完全可以取消。一是因为这些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罪名规定,从立法上来说也是一种浪费。

  二是司法实践中,这些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死刑条款,所规定的犯罪大都是较少发生的。即便发生相应的犯罪,也因为其为非暴力的经济类犯罪而缺乏足够的理由适用死刑。

  话题二

  本次刑法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些准备取消的死刑罪名大约占到了现行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取消这些罪名是否合适?

  保留死刑

  但须慎重下判

  叶:贪腐犯罪目前还不宜取消死刑,但一定要慎用。应遵从从严审查、慎重下判的原则,我国刑罚保留死刑,更多的是起到威慑作用。

  首先,我国贪腐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小吏巨贪”、权力滥用的现象也较为突出,若取消死刑,会使群众产生误解,认为国家对贪腐犯罪不再从严打击了。

  其次,在其他犯罪的死刑仍大部分保留的前提下,若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会让群众认为“官民不平等”。

  再次,保留贪腐犯罪的死刑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实践中,贪腐犯罪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死刑的保留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促使其为了保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

  最后,死刑的保留也有利于追缴赃款。很多贪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挥霍,单凭司法机关追缴十分困难。若保留死刑,犯罪嫌疑人为了保命,就愿意积极退赃。

  张:现行刑法的刑期判处较短,有期徒刑最多判15年,数罪并罚也不会超过20年。在服刑期间,很多人很快就能获得减刑,这不利于严惩犯罪。所以,应该适当延长生刑的年限,同时也要健全、细化相应的监管制度。

  经济犯罪适用死刑 效果不佳

  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是:走私文物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当前,社会上普遍认为对经济犯罪判处死刑直接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管怎么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任何经济利益都不能与人的生命画等号。

  实践中,死刑的大量适用并没有带来经济犯罪的减少,相反经济犯罪的犯罪数额、发案率等都在不断增加。这也说明,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效果并不佳。

  取消速度适时决定 不宜过快

  话题三

  有人提出“贪”也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那么贪官也不应该被判死刑。用生刑代替死刑是否可行?“贪”一旦不会被判死刑,会不会纵容贪腐?

  死刑具威慑作用 利于追缴赃款

  万:取消死刑并不会纵容贪腐,因为,贪腐犯罪者大多不是不知道后果而稀里糊涂的“贪”,他们是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开始,就越贪越多。但保留死刑会尽量降低国家和社会的损失,不然,犯罪既然不会死,那罪犯干吗要退赃呢?

  杨:涉“贪”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对涉“贪”犯罪分子不适用死刑的观点是可取的。从犯罪发生的原因分析,可以引起涉“贪”犯罪的犯罪诱因是多方面的。消除涉“贪”犯罪,仅仅依靠大量适用死刑是靠不住的,也是不能持久的。

  目前,社会非常缺乏对涉“贪”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督。从世界范围内的经验看,建立有效的监督网络是预防腐败的最佳选择。

  此外,这次修正案中,有关于自由刑期限修改的规定,是一个非常好的立法方向。只要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措施规定合理,用生刑代替死刑是可行的。

  话题四

  贪官免死能否防止贪官外逃?治理贪腐的重点是打击,还是预防?

  贪官外逃 多为享受“胜利果实”

  杨:贪官免死与防止贪官外逃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的联系并不很紧密。

  从现实中的案件情况看,贪官外逃的目的不外乎两点:一是避免刑罚;二是可以获得巨额的经济回报。

  很显然,在国外享受因贪获取的“胜利果实”是贪官外逃的唯一动力。所以,预防贪官外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实现刑罚惩罚的必然性与确定性。不管逃到哪里,一定把贪官给追捕回来“享受”惩罚,这才是有效避免贪官外逃的最佳策略。

  因此,治理贪腐的重点在于预防,而不在于打击。我们只能依靠增加有效监督,才能最终有效地避免贪腐,而不是一味地打着死刑的旗号进行围堵。

  张:治理贪腐,重点还应放在预防上,应该从源头遏制“贪”的趋势,加强前期的监管,把“小贪小占”结束在萌芽状态。

  防止贪腐 预防打击“双管齐下”

  万:防治贪腐是一项综合治理的工程,我认为,要预防和打击并举。

  贪官外逃,有的并不是为了保命,而是为了去逍遥国外。所以,应该慎用死刑,但可以另加条款,防止贪官将钱款汇往国外。比如,可以钱款是否汇出国作为不同的判罚标准,从而利用法律的威慑力,尽可能追缴赃款,防止官员外逃。

  叶:人都有逃避处罚的天性,贪官往往在被调查前就已将财产、家属等转到国外,其外逃的前期工作会准备很长时间。

  所以,取消死刑并不能有效阻止贪官外逃。而转出的钱款往往因为国家间的政治较量也很难追回。以此看来,在现阶段保留死刑,既利于打击,也利于预防。

  本版撰文/记者 那佳

(责任编辑:刘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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