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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开始在看守所内办公 可签署国美公司文件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0月01日06:57
  本报讯 国美电器管理层之间的争夺战频频升温,赚足了公众的眼球。此外,深陷囹圄的黄光裕参与国美夺权之战,并能在看守所内“办公”,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那么,被刑罚的黄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股权,是企业家享有的特权,还是合法行使权利?被羁押的当事人究竟有哪些权利,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官和学者。

  经黄光裕申请

  法院批准其看守所内签文件

  记者昨天了解到,黄光裕目前仍然羁押在看守所里,尚未移送监狱服刑。因黄光裕仍是国美公司大股东,北京市高院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黄光裕向法院办案人员申请,法院允许黄光裕在看守所内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但黄光裕签署文件有着严格监督机制,对签署有全程的录像,如出现问题,要对黄光裕进行处罚。

  “黄光裕的请求就是在司法机关的思想转变之下被接受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海虹介绍说,国美公司的律师去会见黄光裕,按照法律,他不是黄光裕案子本人的辩护律师,如果严格执行起来,在过去这肯定是不行的。但是现在发现,这种会见对国美的正常运转是有意义的,“这说明司法机关服务型意识在强化”。 据介绍,黄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均由其律师代为行使。而在以前,在押犯人企业家在看守所内签署文件是不行的。

  看守所行使民事权利

  要比监狱麻烦


  针对在押当事人在看守所的民事权利保障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本市几家看守所。“判决书没生效前,亲属是绝对不让会见的!”看守所的一名管教告诉记者,为确保案件审理正常进行,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当事人只能会见辩护律师,其亲属是不让会见的,所以,会见权受限制,在押当事人在处理股权、债权等事务时,一般要向办案机关申请,若案件在侦查阶段要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申请,若在审判阶段要向法院申请,同意后方可行使这些权利。

  “在看守所行使民事权利要比在监狱行使民事权利麻烦些!”另一名看守所的管教说,比如像黄光裕要行使股权,那么他必须向办案机关申请,审查同意后方可行使,而在监狱,只要向监狱方申请即可,程序较简单。此外,在看守所只能委托律师,而在监狱,当事人除可以委托律师外,还可以委托自己的亲属行使民事权利。

  犯人仍是公民

  法定权利仍享有


  那么,在押犯人究竟有哪些民事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对此,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罪犯虽然因其违法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但他们仍是国家的公民,其作为公民的资格并未被剥夺,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要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一般来说,罪犯亲自行使人身权利只能在看守所或监狱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看守所或监狱活动的范围就应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具体来说,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发明权、专利权等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在看守所或监狱内罪犯本人可以自己行使。而对于其留置于看守所或监狱外社会上的财产所有权等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法律虽然同样赋予保护,但是罪犯一般只能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

  “在看守所中行使民事权利,黄光裕案是开了先河,这无疑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张泗汉说,黄光裕虽然涉案,但他的股东权与国美所有其他股东权是平等的,不会因案涉刑事犯罪而有所降低。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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