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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相关负责人称部分城市个人先征房产税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10年10月01日15:06

  晚报记者 张骏斓 报道

  昨日,财政部网站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的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从今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个人所有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

  为活跃住房市场,鼓励居民购买、换购普通住房,国家分别于1999年和2008年出台政策,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我国各地房价上涨幅度较大,一些大中城市房价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活跃。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惟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将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家庭惟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次调整仍有过渡期。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2009年10月1日 (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 (含9月30日)已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在29日推出的楼市调控 “新五条”中,明确房产税将逐步在全国推进。我国现行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属于财产税范畴。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试点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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