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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凭骨龄鉴定判抢劫强奸犯 家属承认为其作假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0月07日02:06
  本报讯 (记者刘杰)刘某涉嫌抢劫、强奸被公诉,其父亲给法庭出具证明,称儿子作案时未成年。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依据骨龄鉴定,认定刘某在案发时已满18岁,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处罚金6000元。法官对刘某的父亲进行了批评教育。

  检方指控称,去年11月25日晚,刘某抢劫女子杨某,并要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因杨某奋力反抗,刘某未能得逞。检方认为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此案被公诉到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刘某出生于1991年4月1日,事发时已经成年;而刘某父亲、亲属、邻居及其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称,刘某出生于1993年5月6日,据此推算刘某案发时只有16岁。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刘某的年龄会影响到量刑。

  法官调查得知,村委会并不知道刘某的出生日期,是刘某父亲以儿子参加工作需要为名要求村里出具年龄证明,刘某的年龄是其父亲提供的。法官认为,刘某父亲提供的证据中,除了村委会证明信,其他证明都是刘某亲属提供的,证明力不强。

  法庭随即对刘某进行了骨龄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刘某现在的骨龄已经大于18周岁,与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能够互相印证。

  最终,法庭采信了户籍证明和骨龄鉴定,认定刘某案发时已年满18岁,不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从轻条件。但鉴于刘某强奸未遂,认罪态度好,法庭酌情轻判。

  宣判后,法官对刘某父亲详细解释了认定年龄的依据,刘某父亲承认自己为保护儿子虚报年龄,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法官表示,刘某父亲的行为是证明作假,鉴于情节不严重,所以只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未追究其他责任。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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