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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09日07:16
  本报讯 记者郭晓宇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完善相关补偿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来。

  唐天标委员表示,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很有必要,修订草案作出了一些很重要的修改,修改得很好。他建议,把修订草案关于“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规定放到总则里去。

  蒋庄德委员表示,应该建立一个很好的补偿机制,对水土流失造成的问题,要进行相应的补偿。比如可以增加规定,“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进行适当补偿”。这样可以促进这些大中型项目在防止水土流失问题上投入更多的力量和资金。

  尹成杰委员建议实行水土流失治理的补偿政策。他说,有些地方水土流失是生产过度造成的,比如草原过度使用和开发,造成了草地的退化,一些山、坡地过度开发利用造成了水土流失。“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使过度开发利用的生产活动停下来,农民就要减少收入,付出一定的代价。”尹成杰说,因此要给农民一定的补偿,如果没有补偿,很难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此,管国芳委员认为,这一条还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对生态保护区的居民,要给予补偿和奖励。生态保护区的居民也要吃饭和生存,如果国家不给予他们一些补偿,他们就会偷着砍树卖,这些情况也会造成水土流失。二是对山区群众使用沼气节能灶,可以加大补偿和扶持力度。现在国家提倡在农村建沼气节能灶,一些山区群众虽然给他建了沼气池,但因为要不断加产生沼气的肥料,他们就不愿意用,还是大片砍树烧柴,所以要有一些鼓励的办法,防止群众砍伐树木。三是对退耕还林、还草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陈斯喜委员也认为应强化补偿机制。他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建立水土保持基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和为保持水土禁止、限制开发区域的补偿。”“没有补偿机制就不能很好地实现水土保持目标,也不公平。”陈斯喜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于文表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光鼓励还不够,应该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的治理,并要适度奖励参与治理的人和单位。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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