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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遇袭案开庭将考验司法

2010年10月10日06:54
    来源:华声在线

  方舟子遇袭案开庭将考验司法

  方舟子遇袭一案,经媒体广泛报道,基本上是一个司法透明的案件。本案被害人是打假卫士方舟子,被告人是教授医生肖传国,都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物,双方各有拥趸,愈辩愈明,案情焦点趋明朗,开庭之后,主要是法律之争。

  方舟子一方认为,被告人预谋既久,重金十万买凶,出手猛辣,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肖传国一方认为,被害人只是构成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构成该罪必须轻伤以上,因此应作治安管理处罚。而司法机关则独辟蹊径,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三方各有罪名,对法律的理解何其乱也。这一方面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刑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对法律解释的空间很大,以不同的角度去解读,会有不同的结果。这也是成文法的弊端,司法粗糙,不够精细,尤其是没有判例作为指导时,同一个事实,在不同的法院,会判出不同的罪名。另一方面是,司法存在潜规则,以本案而论,对肖传国的拘捕是以刑事程序公开进行的,影响甚大,为了维护公安的“威信和正确”,检察机关势必指控一个罪名,而不会撤销案件,放人。

  笔者认为,上述三方的意见都不正确。关于故意杀人的观点,没有证据表明有杀人的意图,使用的辣椒水和铁锤也不是特别致命的武器,而结果只是造成轻微伤,难谓杀人。花十万重金买凶,可以怀疑、推测有杀人倾向,但没有证据证实,不能因之推定有杀人故意。关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被告人两次施暴,情节恶劣,虽然司法实务中规定轻伤以上构成,但这个司法惯例过于机械,大有商榷之处。譬如多次伤人,每次都不够轻伤,但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一次构成轻伤,假如不认定则失法律本意。鉴此,本案可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即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没有轻伤结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寻衅滋事罪,则是牛头不对马嘴了,寻衅滋事是随意殴打,流氓心态,而本案完全是预谋的报复伤害,因此断然不构成。

  进一步的思考是,假如本案定故意伤害罪(未遂),等于创造了一个新的判例,是否合法?对被告人是否公平?从法治的角度来说,应该放过肖传国,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同时总结该案经验,修改法律,对于下次再犯者,予以制裁。而从个案的公正来说,以此作为契机,改变原有不当的司法惯例,罪刑相当地制裁被告人,能昭示正义。由此可见,各种不同的价值观会产生冲突,何去何从?这一切都在考验着司法。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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