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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根紧缩致浙江民间借贷游走在法律边缘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0月12日16:30
  中新网台州10月12日电 (李飞云 朱利明)日前,浙江台州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半年前,王某向林某借款20万元,约定在8月底归还。但借款到期后,王某拒不归还。在多次索要欠款均无果的情况下,林某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宣判,王某在10天内支付林某20万元。

  这是今年天台法院审结的第502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自去年年底以来,国家货币政策由“宽松”变为“适度宽松”,决策层逐步捂紧钱袋。今年初,央行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施窗口指导。许多中小企业因为无法及时获得银行贷款,开始转向民间借贷。

  有需求就有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再度活跃。如何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疏导和监管,再次被摆上台面。

  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超过50%

  潘某去年下半年赌博输了几十万元。为了翻本,他向蒋某借了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4%。但潘某借钱后,仅过了两天,又输了个精光。

  今年1月底,蒋某因潘某欠其的债务无法归还,将潘某带至某酒店一房间,并联系两男子协助看守。当晚9时许,因蒋某要求,潘某无奈之下出具了一张14万元的借条,但无法提供担保人。蒋某遂安排两男子在房间看守潘某,并吩咐二人,如果潘某不听话就带其去水库“洗澡”。随后,蒋某离开了酒店。后因潘某实在无法归还债务,又提供不了可靠的担保人,蒋某联系的两男子遂驱车将潘某带至一水库。

  在水库岸边,两人继续向潘某逼要债务,直到潘某承诺归还欠款,才将其带回酒店,并安排人员在酒店看守潘某。直至次日中午,潘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此案经法院审理,蒋某和另两人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虐待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判决3人10个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到二年。

  今年中秋节期间,在某单位上班的张女士收到一则短信,大致内容是:公司受理40万元以下的个人借贷业务,无需抵押担保。张女士进一步咨询了解到,如果是个人借款,且不超过40万元,只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需要缴纳的利息即可,无需其他任何抵押物。按月计息,每月为3%。以贷款30万元为例,如果贷款一个月,则需要9000元的利息。

  据了解,目前,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而民间借贷有的月利率已达到4%甚至5%,年利率为48%到60%,是央行一年期利率的9倍到10倍多。然而,潘某和张女士的借贷利率还不算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这意味着,民间借贷超过这个规定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高息诱发借贷纠纷多发

  目前,民间借贷的放贷人除有少量闲钱的中产阶层外,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一是由实体经济退出的企业主;二是由股市退出的投资者;三是近期由房市退出的投资者。

  而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活跃,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民间借贷虽有各种好处,也明显存在“短板”现象。它普遍存在事实上的高利贷现象,易引发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以台州天台为例,该县法院2008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376件,2009年受理618件,今年到目前已受理582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天台法院一名法官分析主要有四方面,一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但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现象,中小企业规模小,实力弱,融资困难,为此向民间机构举债。二是一些人借钱赌博,一旦输了就形成“坏账”。三是部分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通过借新债还旧债,形成恶性循环。四是有些地方通过高利吸引群众入股,再以更高的利息放贷,很容易形成群体性非法集资案件。

  所幸,这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针对高息借贷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相关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问题的调查研究,变堵为疏,并制定了相应的对策。

  5月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7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具体工作,由人民银行、发改委等8部门负责,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

  专家:法律不保护借款用途不当的借贷关系

  浙江天台的这种现象,在温州、衢州江山等地同样上演。

  有专家表示,为了避免民间借贷纠纷,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在借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借款用途的正当与否是借贷关系是否合法的重要一环。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买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保障,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许某为了偿还债务,用存贷款积分的名义向潘某借款。潘某同意后,将300万元人民币打入被告人许某的银行账户。没想到,此钱打进账户后,许某偷偷地用网银将此款转账取出,除了4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外,其余260万元在赌场里输光。为此,许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订立和妥善保存书面协议是维权的基础所在。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往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借贷关系,无任何书面证据。因此,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最规范的书面协议,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则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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