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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法官”称罚娼不罚嫖违反法律平等原则

来源:东南快报
2010年10月13日03:37

  “大法官”称

  罚娼不罚嫖违反“宪法”平等原则

  台北市府“法规会主委”叶庆元昨日解释,由于“大法官”在释字666号解释已经明白指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只罚娼妓、性工作者,不罚嫖客的规定违“宪”,给予两年的适应期,如果继续执法的话,就是执行一个已经被“大法官”宣告违“宪”的条文,为了保障弱势的性工作者,台北市当初决议,要求台北市警局以不执行“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为原则。

  据悉,对“社会秩序维护法”罚娼不罚嫖的规定,台湾“大法官”会议认为这种处罚标准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最迟两年内失效。

  至于娼妓、嫖客是否都该罚或者都不用罚,“大法官”没有特定立场。但“大法官”特别点出,卖淫的大都是女性,这些人往往迫于经济压力,再被处罚,会陷入更窘困的处境。

  “大法官”作出解释指出,“宪法”第七条所揭示的平等原则,是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和党派,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的实质平等,不能有差别待遇。“社维法”目的在维护善良风俗,明文禁止性交易;而性交易是娼妓、嫖客共同完成,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一致,但“社维法”只处罚意图得利的一方(卖淫者),却不处罚支付对价的另一方(买春者),这种标准 已经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

  并非鼓励色情

  对于应召站业者依法处罚

  叶庆元昨日说,当初“大法官”会做出这个解释,主要是针对“站壁”的性交易业者,属于经济上的弱势,因为年岁已高的关系,没有其他的生活技能,一次性交易可以拿新台币1千多块,如果被抓到的话,被法官裁罚2、3千块,逼得她又要站壁赚钱来缴纳罚金,这些都不符“宪法”保障人权的本旨,所以才会与警察局协调,请其对于性工作者不予处罚。

  “解释文”指出,行政机关可以对从娼者实施健康检查、职业训练等管理或辅导措施,提升娼妓的工作能力及经济状况,不必再以性交易谋生。叶庆元强调,虽然台北市府决定原则上不执行,但如果有比较特殊的状况,例如会大规模影响到社会治安,对于警察的查缉动作,市府会予以尊重。

  叶庆元最后指出,这项做法并非鼓励色情,对于开设应召站的业者和载送应召女郎的马夫,还是会依法处罚。

  链接

  瑞典罚嫖不罚娼 曾沦为世界笑柄

  瑞典九年前施行罚嫖不罚娼的新法时,曾经沦为世界笑柄。由于受到世界瞩目,瑞典政府打算通盘检讨法律效果。纽约州长史匹哲召妓丑闻曝光后,有些国家正考虑仿效瑞典模式,将娼妓视为遭到男人剥削的受害者。

  瑞典全国警察委员会贩卖人口组表示:有问题的是买春的嫖客。她说,荷兰和英国都曾派遣考察团到瑞典取经。瑞典当局认為,新法已经產生预期的效果,瑞典妓女人数已减少。不过,长期研究这项课题的作家佩蒂拉认為,瑞典新法并未产生预期效果。她说:买春现象并未减少;许多年轻女孩為支付学费而透过网路兼差卖春。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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