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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嫖娼被拘留 称未有性行为告公安局败诉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0月15日02:11
  本报讯 (记者朱燕)怀柔区某村原村书记孟某酒后开房,被警方处以5日行政拘留。因认为未实施嫖娼,孟某将怀柔公安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日前,怀柔法院认为警方的处罚并未不当,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孟某称,4月的一天晚上,他和白某等人聚餐。吃饭期间,白某称“找个小姐放松放松”。孟某同意。饭后,白某将孟某安排进宾馆房间内,一名女子在收取了白某给付的300元后,进入房间。此时,派出所接到举报到宾馆查房。在接受民警讯问时,孟某承认自己到宾馆就是为了“放松”。而那女子的证词明确表示其“就是去卖淫的”。

  孟某不服怀柔公安分局的行政拘留5日处罚,称未实际嫖娼,状告公安局,要求撤销处罚。

  怀柔公安分局认为,孟某与卖淫女双方都是明知且已达成意愿,虽未实施,应按嫖娼处理。

  法院认为,警方的处罚并未不当。驳回了孟某的诉求。

  焦点

  醉酒“招供” 影响处罚?

  孟某说,当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笔录不能作为证据,“嫖娼”是被人“下套”。

  警方表示,孟某在开房和接受问话时头脑清醒,法律规定,醉酒者也应受到处罚。“圈套”问题,与嫖娼行为无关。

  法院认为,有证人证明孟某确实酒喝多了,公安局认为其做笔录时头脑清醒,属办案瑕疵,但并不影响处罚的准确定性。法律规定醉酒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圈套”的说法只是孟某的一种猜测。

  未有性行为 可认定嫖娼?

  孟某说,自己未支付嫖资,与女子聊天没实际嫖娼,不应认定嫖娼。

  警方认为,双方承认前往宾馆的目的就是为了卖淫和嫖娼。双方都是明知而且已达成意愿,虽未实施,但根据法律法规,应按嫖娼处理。

  法院认为,孟某和卖淫女的口供都证明了双方就是为了嫖娼和卖淫,与是否实际发生性行为并没关系,应认定为“双方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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