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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卖房须公示能耗指标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6日10:00

  广东拟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卖房须公示能耗指标

  本报记者邓新建

  为了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近日提请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建筑节能作了多项硬性规定,如房屋买卖合同要载明节能信息等。同时,为从源头上降低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条例规定了对新建建筑各个环节的节能监管。

  对于新建建筑的节能,草案规定,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民用建筑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之一。

  草案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草案规定,新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投入使用两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草案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草案还提出,购房人在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认为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买受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由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针对既有建筑的节能,草案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结果组织开展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并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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