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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正在组织起草修订草案(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6日10:07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陈丽平 本报见习记者李吉斌

  “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教育部正在组织开展修订案的起草工作。”在近日举行的第二届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研讨会上,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处长王大泉透露。

  他介绍,此次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是在我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取得新进展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立法理念和制度上势必要体现新的原则与时代特点,反映残疾人教育的进展与要求。

  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

  “教育机会的平等是残疾人全面实现平等的起点,受教育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成果的基础。”王大泉说,因此,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也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方面。

  王大泉说,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源自宪法。宪法将受教育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规定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的特别帮助义务。

  基于宪法的规定,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各个层面得以体现: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以专门的章节规定了残疾人教育;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方面的法律也对残疾人教育作了专门规定,如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专门规定了普通学校承担以“随班就读”的方式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义务;1994年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为维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保障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具体法规依据;教育部制定《特殊教育学校规程》以及实施随班就读的办法等规章制度。

  “一个比较系统、完善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对保障和促进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由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起到了积极意义。”王大泉说。

  在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中,《残疾人教育条例》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一方面其将法律的原则加以细化、完善;一方面则对教育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在保障残疾人教育权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因此,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促进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理念与制度的更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王大泉认为。

  法律和社会因素促成修订条例

  王大泉指出,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一系列法律的、社会的因素共同促成的结果。

  “首先是法律环境的变化。”王大泉介绍,条例的立法依据是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有关的教育法律。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08年作出修改,其中提出了保障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新原则;义务教育法则于2006年作了全面修订,其中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形式增加了普通学校跟班就读的模式。这些法律原则的重要改变需要体现在条例中。同时,2007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也需要将其中的原则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

  其次是残疾人教育地位与重视程度的变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使得中央和各级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残疾人教育事业高度重视。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其中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些变化,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反映在法规中,为残疾人教育事业新的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三是残疾人教育发展环境和理念的变化。王大泉认为,我国教育已处于新的阶段,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残疾人教育既是教育发展较快地区目前的短板,也是进一步提高教育水平的突破点。全纳教育(包容性教育)理念的出现,使残疾人教育的观念、理论和方式、方法都需要做重大调整。这些新的理念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落实到制度层面。

  王大泉认为,我国教育理念也在发生变化。素质教育的提出要求普通学校摆脱以升学应试为主导的教育方式,更多关注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对残疾人的理解、关心与帮助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终身教育理念的提出,信息技术和教育手段的发展为残疾人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也是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缺陷的需要。”王大泉认为,条例限于当时立法的实践情况和认识水平,在法律原则与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侧重于学校教育,对残疾人参与终身学习、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对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推进融入教育的规定相对欠缺等。

  此外,目前我国残疾人教育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教师数量匮乏,经费保障不足,技术支持体系不完善,政府责任不明确,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
着重关注九个方面的原则与制度

  王大泉介绍,基于法律制度环境以及实践发展状况的变化,在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过程中,需要系统研究,并 着重关注九个方面的原则与制度措施:

  ———将全纳教育作为残疾人教育的基本形式和重要原则,进一步强调残疾人教育的平等原则,在法律内容上充分体现融入教育的要求,淡化对残疾人教育形式的划分,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作为残疾人接受教育的主要和优先的方式,在法律上对经济发达、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完全的融合教育予以鼓励。

  ———建立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办法和保障体系,这是实施融入教育的关键问题。要确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法定标准和程序,为普通学校在教学资源、师资配备、教师培训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以满足随班就读的需要。

  ———建立残疾学生教育成果评价机制,解决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评价问题。要在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或者康复中心建立由教育部门主持的对残疾学生教育潜能鉴定、评价与教育方案制定的教育指导中心,对残疾儿童是否适应普通学校教育以及如何获得与之能力相应的教育要提出专业指导意见,建立个性化的教育计划。

  ———在教育体系中系统构建残疾人教育的完整通道,提高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成功机会。要落实特别扶助原则,在学校教育中为残疾人升学建立体现补偿原则、更为公正的渠道;要重新评估并适当放宽一些专业入学的身体要求;鼓励并扶持适应残疾人学习的学科与专业的发展。

  ———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功能的扩展。特殊教育学校目前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残疾人教育发展需要的一种模式,可以进一步完善,但要扩展其功能,使之成为区域的残疾教育指导中心和普通教师特殊教育能力培训中心。

  ———为残疾人参与终身教育提供便利和保障,帮助残疾人获得终身学习能力。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专门教育信息平台,以适当的方式,为残疾人免费提供适合其学习的教育资源;要将残疾人的家庭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当中。

  ———完善残疾人教育的投入保障体制。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残疾人教育投入方面的职责,大力降低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成本,加大残疾人接受免费教育的力度,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全免费和必要的补贴之外,要考虑在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推行免费教育。

  ———加强从事残疾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和保障。在师范教育中增加特殊教育的教学内容,必要的特殊教育技能和知识应当成为普通教师获得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对专门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要提高入门标准和相应的地位、待遇。

  ———统筹社会资源,建立残疾人教育的支持体系。教育、卫生及相关政府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学习能力的鉴定指标体系和专家支持系统,为残疾儿童的入学提供依据。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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