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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解析北海事件:行政权力粗暴干涉村民自治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18日08:07
  “在北海这个个案中,政府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说。

  “《土地管理法》特别强调,首先,地方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需要公布。其后,公布之后需要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的村民进行沟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地方政府还应当公告,并听取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及村委会的干部绕开法律规定,规避了国务院的分级审批制度,那就肯定会侵害到被征地群众的权益了。北海个案中,村民的做法是通过村委会选举,把原本的村委会主任选下去,这件事情上是成功了。”

  但2009年3月,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镇长陈勇要求白虎头村村委会主任许坤交出村委会公章。对此,王锡锌教授表示,“这个镇长去"命令"村委会主任做什么,明显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委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而整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目的,就是要赋予村民自治的权利。但是,在基层的村民自治实践中,的确非常普遍地存在着这样一种怪现象:村民需要乡镇政府来帮着解决问题的时候,乡镇政府可以说,"你们自治,我不管";但是,当乡镇政府要想达到自己的目的时,它就可能会干预村民自治。在这里,我们明显地看到属于后一种情况。”

  对于许坤被银滩镇党委开除党籍一事,王锡锌认为,“这是通过党组织来干涉:你是党员,你不听话,那我就开除你党籍。这不仅仅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违背党的组织原则,是非常典型的党内权力滥用。”

  在白虎头村维权过程中,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但银滩镇党委书记周善鲲认为,“这些村民代表大会均不合法”。他表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须由村两委会提议,党员大会审议,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而许坤多次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均没有经过村两委会的提议,镇政府都不予认可。”

  王锡锌教授表示,该镇党委书记的这个说法“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写得非常明确,村民委员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实际上只需要村委会提议、或者10人以上的村民提议,就应当召开。”

  “镇长说镇政府不认可村民代表大会,这能够使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决议无效吗?”中国青年报记者问。

  王锡锌回答:“当然不能。如果这样,还需要村民自治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什么用?”

  “株连拆迁这类的行为,国家都是三令五申明确禁止的。今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专门强调株连拆迁是要禁止的,这类违法行为要被追究问责,严重渎职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北海市还在进行"株连拆迁",毫无疑问是违反法律,可以说是顶风作案。”王锡锌教授说。(记者 庄庆鸿)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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