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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减少社会矛盾根源:健全分配机制调整利益格局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0月21日10:48
  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既要不断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牢物质基础,又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各项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刚刚闭幕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大大加快,国家面貌发生历史性变化。同时,社会矛盾也有所增加,在一些地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态势。反思这些矛盾和事件,大多是因利益失衡、诉求受阻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暴露了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

  如何看待大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如何看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背后的利益问题?在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情况下,维护群众权益最需要在制度上做怎样的改进?干部发展的冲动如何与百姓需求形成良性互动,凝聚共识与合力?本期时事观察,探讨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治本之策”。

  用民主和法治的办法处理矛盾

  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 房宁

  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是治国理政的关键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归根到底还是要靠科学发展,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用民主和法治的办法处理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源于发展的不平衡性

  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发展阶段必然要产生新的问题与矛盾。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从根本上讲,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带来了人民群众在收入水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享有其他各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权益上面的差别。

  对于执政党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是治国理政的关键问题。中国共产党担负着带领中国人民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只有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才能团结和带领人民前进。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以及当前党中央的方针、政策,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科学发展是化解矛盾的基础,统筹兼顾是处理原则

  首先,应当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为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是硬道理。今天,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依然是克服一切困难和艰难险阻的根本之道。解决问题和矛盾,归根到底还是要靠发展,靠掌握更多的资源和财富。过去的经验证明,保持较快的增长和发展,党和国家就掌握了更多的主动,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也就有了更多的条件和手段。

  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经济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不一定会必然带来社会和谐与稳定,许多问题和矛盾的出现恰恰与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关。近年来,一些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地方,如贵州瓮安、江西宜黄等,并不是贫困落后的地方,而恰恰是经济迅速崛起的地方。因此,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这在当下具有特别现实而紧迫的意义。

  其次,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发展是为了人民,人民的各个利益群体的各种合理利益要求都应当得到尊重和照顾。特别是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更多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让全社会共享发展成果。但是,人民内部的各种利益要求也要有各自的边界,任何个别利益、局部利益都不能凌驾于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之上。否则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就要受到影响。

  因此,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统筹兼顾,即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个别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要综合考虑,统一安排,兼顾各方。统筹兼顾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遵循的原则方针,同时也是人民群众中各个利益群体对待利益问题和矛盾冲突应有的态度。对于党政机关和各级干部来说,一定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尤其要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与此同时,也有一个面向社会、面向群众进行教育引导的问题。全社会都要学习在协调、宽容、理性中化解矛盾。在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仅是党政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的事,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也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面。

  发展民主法治的重心在基层

  应当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用民主和法治的办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也要靠改革,靠制度创新和健全体制。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社会关系发生深刻变动而新的社会规范形成相对滞后,在社会生活中许多权利义务的界限不清、规则不明,加之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长,就很容易转化为矛盾和冲突。面对这样的问题,应当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上下功夫。通过不断探索,规范经济社会生活出现的大量权利义务关系,把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轨道,建立和完善各种规则和制度。

  近年来,大量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在基层。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心也应当放在基层。在这方面,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十分重要。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既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体现意志、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又是协调、磨合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人民群众在实施基层自治实践中,也在学习如何处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这有利于防范和化解矛盾,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

  健全分配机制调整利益格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 高培勇

  分配问题是新时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一个基本原因。目前在初次分配阶段,工薪阶层、农民工群体常处于不利地位; 在再分配阶段,以税收制度和财政支出为主要内容的再分配体系不完善。健全分配机制是化解矛盾的重要突破口

  分配焦点:从打破“大锅饭”转变为缩小收入差距

  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尽管形式多样,成因复杂,但在其中,由分配问题所引发的矛盾比较普遍。可以说,分配问题是新时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一个基本原因。

  所谓分配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分配差距,这主要是指分配的结果;二是分配不公,是对造成分配不平等结果的原因判断。可以说,我国分配要解决的焦点问题,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问题,转变为收入差距过大和如何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问题。

  分配机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结果不公平

  从总体上看,导致我国分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分配机制不健全。

  在初次分配阶段,主要原因有三条。其一,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而不同利益主体拥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必然会产生收入分配的差距。由于劳动力数量众多,相对于资本和技术等要素,劳动力要素的市场价值偏低。在收入分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农民工群体,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加上缺乏政府监管、法律救济,其分配权益常常受到损害,导致一些暴力欠薪、讨薪事件的发生。

  其二,部分行业的垄断地位产生较高获益。其三,土地、资源和国有资产的非正常处置。例如,从土地收益情况看,在2005年有价出让的16.3万公顷国有土地中,以“招拍挂”出让的面积只占1/3。而“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平均每公顷500多万元。在很多地方,这已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和一些腐败官员灰色收入的重要来源,从而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深层原因就是土地收益分配不透明、不公平。

  在再分配阶段,主要表现为政府手中缺乏实现再分配的机制或渠道,特别是以税收制度和财政支出为主要内容的再分配体系不够健全。在税收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来自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间接税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上下。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则相对偏低。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这就很难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的建设进程加快,虽然政府在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投入了大量财力,在农村义务教育、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许多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基本民生领域的欠账仍旧很多。城乡之间、城镇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之间、不同地方之间,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体制性差异,依然大面积存在。

  分配改革:规范分配秩序,加强再分配调节

  鉴于分配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分配机制不健全又是导致分配矛盾的基本成因,所以,在当前的中国,很有必要将健全分配机制作为从源头上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调整利益格局,理顺利益关系。

  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二五”时期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初次分配阶段,主要着力点要放在规范分配秩序上。应当通过综合的政策手段,调节初次分配格局。初次分配是分配的基础,初次分配差距过大,仅靠再分配调节也难于奏效。从初次分配入手改进和健全分配机制,这已是共识。在这一领域,一方面,要加强工会在劳动工资形成机制上的作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另一方面,要抑制和防范垄断,放开对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垄断行业的“准入限制”,让国内民营企业进入这些行业充分竞争。

  在再分配阶段,要致力于建立健全以税收和财政支出为重点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就税收制度而言,要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从而逐步提升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并使其与取得收入的功能兼容。

  在“十二五”期间,宜力争完成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开征物业税两项改革任务,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从而建立起至少在收入和财产两个层面,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直接税税制体系。就财政支出而言,要调整既有的财政支出结构框架,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加速城镇化进程,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尽快建立起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要。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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