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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漏税风波引关注 台湾模特课税拟比照艺人(图)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0月21日17:18
  林志玲因漏税遭台湾税务部门追缴,引发各界关注,台“立委”要求财政部门将模特儿增列为同业利润标准课税对象。(“中央社”资料照片)

  中新网10月21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名模林志玲因漏税遭台税务部门追缴,引发各界关注,台“立委”要求当局“财政部”将模特儿增列为同业利润标准课税对象。对此,“财政部长”李述德表示,年底会在同业利润标准中新增模特儿行业。

  台湾“所得税法”规定,稽征机关进行调查或复查时,纳税义务人应提示有关各种证明所得额的账簿、文据;未提示者,稽征机关得依查得的数据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规定,同业利润标准,由“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订定,报请“财政部”备查。

  国民党“立委”卢秀燕21日上午在台“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质询时表示,模特儿工作辛苦,虽然外表光鲜亮丽,但扣掉各项成本支出,可能入不敷出。

  卢秀燕说,一般的演艺人员可以适用“所得税法”的“执行业务所得”,也可以适用同业利润标准,扣除缴税额,可是“财政部”一直不把模特儿视为演艺人员,造成差别待遇。她呼吁“财政部”应法制化,把模特儿比照一般演艺人员课税。

  对此,李述德答询表示,“财政部”不清楚模特儿和经纪公司或业主间的关系,如果模特儿和经纪公司是雇佣关系,模特儿就必须按薪资所得课税;如果模特儿和业主间是执行业务的关系,那就按照执行业务的规定报税。

  对于“立委”要求“财政部”将模特儿比照一般演艺人员、按同业利润标准课税,李述德表示,如果有需要就订定,没有问题。他说,“财政部”今年底检讨同业利润标准时,会新增模特儿这一行业。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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