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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拟先行落实人大代表质询权 糊弄答复行不通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2010年10月22日05:33
  本报讯 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的,有一项职能叫“询问和质询”,但是一直以来,怎么询问,怎么质询,各地也没有规范性的文件。在这方面,杭州又要先行一步——昨天举行的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等进行了审议。

  违法、渎职都可质询

  遇到什么样的事才可以提出质询?《条例(草案)》明确了:违反法律、法规;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渎职,等等。但是,有两种肯定不属于质询范围: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如果真的发生了上述事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市人大常委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联名,也可以提出相关质询案。

  接下来,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等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如果是口头答复,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该到会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也要参会,并对答复中不明确的问题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如果是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也要在上面签署。

  答复“糊弄”行不通

  更重要的是,答复可不能随便“糊弄”。

  如果超过一半的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主席团可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如果再次答复,还是没有获得过半的满意,市人大常委会将就所质询的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还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除了“质询”,还有一个是“询问”权。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不理解的地方,就可以提出“询问”,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该当场回答询问。确实不能当场回答,经过询问人同意,在确定的时间内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一般来说,提出询问,不超过5分钟,回答询问,也不超过10分钟。

  本报记者 刘焜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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