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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进入立法程序 拟按照乘用车排气量征税

来源:国际在线
2010年10月25日09:45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蔡靖骉、林凌):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标志着备受关注的车船税法进入立法程序。

  草案将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统一计征,调整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有关车船税法草案说明时说,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一些国家对车辆选择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草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气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草案还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对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关于税收优惠,草案除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关于强化征管手段,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在中国现行的19个税种中,仅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定了法律。今天进入立法程序的车船税法,将有望成为制定专门法律的第三个税种。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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