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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泄露参保人个人信息将被追责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10月25日14:56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

  草案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能一次性领取。

  焦点

  草案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原因

  一次性领养老金无保障作用

  三次稿第十六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一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有些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焦点

  草案规定应建异地医疗费结算制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原因

  异地报销医疗费难

  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异地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

  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制度。

  焦点

  草案规定基金不得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法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经费,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原因

  社保基金数额大比较分散

  有的委员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焦点

  泄露参保人信息要赔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

  社保机构掌握大量信息

  有的委员提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的信息,对于这些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建议

  国务院应制定配套法规

  另外,在审议过程中,还有委员提出,草案对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较多,操作性不强。

  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发展逐步完善,立法要给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草案可以规定的原则一些。

  为了保证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建议国务院抓紧制定、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

  本版文/记者温如军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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