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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草案明确养老险缴费不足15年可转社保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0月26日01:12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 马占成 摄

  本报讯 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以及用于办公经费支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第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具有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该草案审议已近3年。

  草案三审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则参保人将退出养老保险制度,在审议中,有常委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上述建议,张柏林表示,目前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国有着复杂的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分别有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城市中又区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不同制度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别较大,此次修改允许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将保险关系向农村和居民的制度转移,保证了这些人享受国家养老保障的权利。

  草案亮点

  1 社保基金禁挪用盖办公楼

  社保基金安全是每次审议都备受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在上次审议中,有常委委员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对此四审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张柏林还回应了数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对草案授权性规定过多的质疑,他表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健全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立法要给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他并建议国务院抓紧制订、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

  2 泄露社保信息要处分担责

  对于普遍关注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问题,上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对这些信息应当保密。

  对上述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如果发生泄露,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建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

  在上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异地就医难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明确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针对外国人不在中国参保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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