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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车辆等拟免征车船税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10月26日01:34
  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郑赫南)今天上午,车船税法(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依据草案,捕捞、养殖渔船、警用车船等拟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今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与条例相比,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

  记者看到,草案规定了四种免征车船税的情形: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减免税优惠,草案除保留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此外,依据草案,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将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税将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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