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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瑙河之劫看各国赔偿机制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26日08:01
  本报记者余瀛波实习生黄仪婷冯琳

  “我们所有的一切都没了,”住在科隆达尔村的伊娃·瓦尔加———一位57岁的匈牙利妇女说。她的家已经全部浸泡在脚踝深的毒泥浆中,“我们原本有自己的家,但现在只能依靠别人生活。”

  10月4日,在匈牙利铝生产贸易公司位于西部维斯普雷姆州的铝厂一废料池发生泄漏后,大约100立方米有毒废料流入到临近的3个村镇,事故导致300多所房屋被淹,大片农田被毁,并造成9人死亡,6人失踪,超过120人受伤。据报道,此次灾难后污染范围已达41平方公里,有毒废水甚至流入到多瑙河支流,短短几日内,蓝色的多瑙河已血红一片。那么,谁又能为她埋单,挽回昔日容颜?

  泄漏事故发生后不久,匈牙利政府就明确表示,此次事故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并立即采取了一系列强硬措施,控制污染态势,明确有关人员的惩处及受害者的赔偿。匈牙利总理欧尔班·维克托11日在国会发言时宣称,“匈牙利最大的生态灾难由人为疏忽引发,纳税人不应为这起事故埋单,肇事者必须负责。”他同时提出了四项任务,即赔偿泄漏造成的个人损失、保证铝厂人员的工作岗位、惩治肇事者、找出企业可能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

  匈牙利警方和调查局在事故发生后,同时对铝厂泄漏原因展开调查。13日,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致多人死伤和破坏生态为由,逮捕了匈牙利铝生产贸易公司首席执行官佐尔坦·鲍科尼。若起诉罪名成立,鲍科尼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

  12日,匈牙利国会以336票支持、1票反对、12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对匈牙利铝生产贸易公司实行国有化的法案,并由总统帕尔·施密特签署生效。法案规定,政府将在两年内接管该企业,冻结其资产,并任命一名直接向总理欧尔班报告的赈灾专员。总理发言人皮特·茨加图表示,该名专员及其团队将负责“铝厂的安全复工、防止企业资产流失、确保足够的赔偿金额”。与此同时,环境部部长佐尔坦·伊什向媒体透露,这家企业将面临7300万欧元的罚款。

  面对举国声讨,企业的董事会主席托尔奈18日说,“我们将做出经济赔偿”,匈牙利铝生产贸易公司准备“以赔偿金的方式在今后5年内向所有受害者赔偿15亿福林(约合760万美元)”。

  无独有偶,其实美丽的多瑙河早已不是第一次哭泣了,而与她同病相怜的还有位于大西洋彼岸的美国墨西哥湾。今年4月,英国石油公司(BP)所属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平台底部管道开始不断朝外漏油。据统计,大约有3万桶原油泄漏,事件逐步演变成为美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油污灾难。

  而针对这一史上最为严重的油灾,同样的国家赔偿也不可避免。在该国历史上,早在1989年发生的阿拉斯加的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漏油事件,就直接促使美国国会改革管理石油污染的法律,并于次年通过了《石油污染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石油泄漏的罚款按桶计算,每一桶的泄漏量处以1100美元的罚款,若是严重疏忽导致的泄漏,罚款金额将增至每桶4300美元。

  此次针对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事故责任方BP将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但这并不是赔偿的上限。基金由美国资深律师管理,三位法官组成的小组负责监督,并处理对申诉的裁决。

  “政府会尽一切努力与这场灾难斗争,无论它将持续多久。政府会促使BP赔偿所有损失,全力帮助墨西哥湾和受到损害的人们从悲剧中恢复”,奥巴马向美国民众做出了强有力的承诺。而在这一承诺的背后,真正运作的是一种国家赔偿机制———依靠国家力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873年,法国一名国营烟草公司的工人开着翻斗车在作业时将勃朗哥的女儿撞伤了。勃朗哥随即向法院起诉,认为国营公司工人的过失应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由权限争议法庭作出判决,明确承认了国家的赔偿责任。法国行政法院据此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多项原则。从此,勃朗哥案件开创了国家赔偿之先河,也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的典范。

  国家赔偿成文法肇始于上世纪初,风行于40年代末。国家赔偿法在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经过了由窄至宽的扩展历程,一般多由判例确定赔偿责任,再由成文法完善至统一立法。世界各国的赔偿立法在初创时期都不同程度地以一些基本原则为理论依据,以点带面逐渐扩大。但因各国政治体制和传统大相异趣,最终导致国家赔偿制度也大为不同了。

  法国是目前世界上赔偿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施行的是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并存的体制。自勃朗哥案件后,法国建立了独特的公法理论,之后逐步发展成为一套以判例法为中心的完整赔偿法体系。相比于其他国家,法国的赔偿范围较广泛。基于其危险责任和过错相结合的追究原则,只要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即使是自由裁量行为,法国都将予以国家赔偿。

  印度保留了较健全的英美法律体系,判例法也成为其特色。1984年12月,美国独资企业UCC公司博帕尔农药厂发生了剧毒MIC(异硫氰酸甲酯)的泄漏,造成2500人死亡,50多万人受伤,迄今仍然对当地环境造成影响。次年3月,印度政府出台了《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条例》,并作为唯一的受害人代表起诉UCC公司。1989年1月,印度最高法院提出对UCC公司免于起诉的调解方案,要求该公司赔偿4.7亿美元。

  纵览全球各国的赔偿机制,这些因个别判例而诞生、由局部转向整体适用的法律条文,本质上都显现着法律和国家向公平、人性靠拢的和谐之光。在重大灾害和过失面前,国家赔偿是解决问题、杜绝警示、安抚群众的有效手段之一,这也让民众真切感受到了政府负责诚恳的态度。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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