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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不达标却告不赢供暖公司 举证难成最大障碍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10月26日06:52
  又一个采暖季到了,大家能否在家中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供热部门和采暖户之间的纠纷,又成为城市居民最关心的事情。中国青年报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4年来,该院共受理50余件供热纠纷案。在采暖户拒交采暖费被起诉的案件中,几乎每个被告都声称,供热部门的供热温度不达标是不缴采暖费的主要原因,但几乎每一起案件中,采暖户都不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供热温度不达标。

  无明确的法规适用

  记者了解到,当前法院在判决供热纠纷类案件时,法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

  尽管各地分别根据自己区域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温度标准,诸如2006年的《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该保证采暖户的室温达到16摄氏度;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进一步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8摄氏度。但是,这些标准却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衡量标准。

  开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赵文成说:“这些规定只是地方性行政规章,并不是法律法规,采暖户可以据此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单位确有问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它们并不能作为法律根据,充其量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

  而有些法官则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认定供热单位存在瑕疵,酌情减免采暖费。事实上,在供热温度标准这一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自采暖也要缴采暖费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供热合同都是格式文本,里面只约定了供热单位提供热力服务,采暖户或单位支付供热费用,几乎没有供热温度这一约定。有些无法接受供热的居民自行截断供热设备,以未使用供热服务为由,拒缴采暖费。

  开鲁县一家供热企业起诉采暖户李某,要求他支付拖欠两个采暖季的费用1万余元。李某称,供热单位的温度不达标,他经过供热办公室同意并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切断了自家的供热管线,在屋里加装了小型燃气锅炉,自行供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没有对其改造采暖设施经过同意一事提供充足证据,因此认定,他没能完全享受供热服务,是其擅自拆改供热设施所致,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一分不少地给付供热企业采暖费。

  赵文成说:“从法律上来讲,在集中供热的小区,供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由于住户的热力管道通联,而且在房屋建成时就已安装完毕,供热合同随房屋买卖合同而订立。住户在购房时就相当于接受了供热企业的服务,并承担集中供热方式的设计缺陷和不可选择性。供热单位的投入是按小区总面积计算的,不能单独停止对个别采暖户的供热。自行改造暖气设施应视为对供热合同的单方变更,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采暖人举证难

  从开鲁县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近4年来,供热温度取证难是困扰采暖户的关键问题。采暖户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往往是自行测量并经过同楼的几户邻居签字的证明,或提供的证人为同楼的邻居,因这些证据是由案件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故证明力很低,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赵某在开鲁县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从2008年开始,他家的暖气一直不热,因此他就没有缴采暖费,累计欠费5000余元。供热单位经多次催缴无果后,最终将赵某诉至法院。而在庭审中,赵某却没有提供相应的温度证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他给付全部拖欠的采暖费。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赵文成说,“采暖户和供热单位单方测量提出的数据都不足以作为有效证据,而且供热温度受很多因素影响制约,比如有的住户在背阴面或是正对风口,室内温度低于其他住户是必然的,很难以特殊的个体来否定供热服务。况且有些老旧小区因为供热管道老化、狭窄、堵塞,造成回水不畅、温度偏低,这个责任也不好归咎到供热单位。在检测的问题上,在同一间屋里,窗口和暖气边的气温也肯定不一样。因此,准确性也是法院裁判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根据开鲁县人民法院的统计,被拒付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一般选择在每年的4月至9月大量起诉。因为此时供热已经结束,无法取得温度证据。而采暖户因为法律知识缺乏和取证的困难,很少会在采暖季节测量温度,留足证据。

  赵文成说:“采暖户以温度不达标抗辩,大多说的是一两年前的事,供热状态已经不存在了,让法官无从判断。”

  他建议,采暖户如果确认温度不达标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应该趁着采暖季起诉,并申请法官实地进行调查取证,更有说服力。

  在取证方面,很多法官都认为公证是比较有力的证据,由于采暖户或供暖单位任何一方自行采集的数据都难以令对方信服,因此,委托公证机构或共同委托中立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测量,所取得的证据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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